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1-19 生效日期: 1991-01-0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1]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9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坐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土地,1990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1年”。现免税期限已满。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电信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此通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