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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国营小型工业企业的几条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01-05 生效日期: 1984-01-05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国家关于在经济改革中对小企业可以放开的精神,对我省预算内国营小型工业企业(即固定资产原值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下、年利润二十万元以下的),采取进一步放开的政策。暂行规定如下: 
  一、按八级超额累进税制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定额上交,也可以全部留给企业。 
  二、年人均利润不足三百元的小型企业,可以实行利润包干,如全额分成、基数留成加增长分成和递增包干等。 
  三、亏损企业可以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可以集体或个人承包,也可以全部或部分承包。不论采取那种形式,都要签订承包合同,对费用提取、收益分配、国家财产管理、经济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对实行承包的企业,所有制不变,国营职工身份不变,主管部门仍负指导、管理和监督责任。 
  四、对固定资产原值超过一百五十万元的微利企业,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其经营特点,实行大划小、综改专等适当放开的经营方式。 
  五、提倡和鼓励现有的小型工业企业与集体企业或社队企业联营,收益按一定比例分配,各方分别按国家税收政策纳税。 
  六、今后市、县新建或扩建工业企业,可以同农村社队实行股份联营,收益按股分配。 
  七、为适应经营方式的改革,对上述企业的领导班子,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可以采取群众推荐、各方协商、民主选举等办法组成。 
  八、改革中的有些具体问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变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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