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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使馆清洁运输管理处清运垃圾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2-11 生效日期: 1992-12-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1992]494号
 
 
市环卫局: 
  你局〔91〕环卫计财字第134号“关于调整使馆清洁运输管理处垃圾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市使馆清洁运输管理处为使馆、外交公寓、外国驻华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等清运垃圾的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桶装垃圾清运费每桶每次13元; 
  二、散装垃圾清运费: 
  130型车每车每次70元; 
  解放(4.5吨)型车每车每次150元; 
  东风140型车每车每次200元。 
  三、垃圾桶租金由你局自定。 
  四、收取清运费的,不得再收取垃圾消纳管理费。 
  本批复自1992年12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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