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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0 生效日期: 1999-06-10
发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1999]47号

  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一系列重大决策,确保实现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作为任期目标,层层分解,逐级下达,责任到人,切实抓好落实。要建立健全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检查考核制度,下级政府每年要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情况。对完不成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省土地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组织开垦,达到占补平衡。个别地方因土地后备资源贫乏,新开垦耕地数量难以补充占用耕地数量的,须报经省土地管理局批准核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缴纳相应的耕地开垦费,由省组织易地开垦。本通知下发后,凡完不成当年耕地占补平衡目标或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省里将不予下达下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并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各地要按照省下达的保护面积指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将地块落实到责任人。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及城市、村庄、集镇土地开发利用等论证时,要充分考虑耕地占补平衡问题。在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中要安排开垦耕地资金。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需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须先补后占。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经省土地管理局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农用地转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需占用耕地的,原则上先补后占。新增加耕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确实难以做到先补后占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耕地开垦费。 
  四、所有涉及挖损、塌陷、压占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 
  五、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项目占用耕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超过2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农用地整理和农村居民点退建还耕工作要统筹规划,综合整治。 
  六、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土地整理和开发复垦的投入。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等要列收列支,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开发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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