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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财政不再用退库的办法替主管部门集中企业留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2-23 生效日期: 1987-01-0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1987]财工管字101号

各有关企业主管总公司(局)、财政三、四、五分局: 
  近年来,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情况发生了变化,原来由财政退库办法替主管部门集中企业留利办法已不适用。经研究,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市财政不再替主管部门集中留利,如果企业主管部门确实需要集中的部分,可以在自愿的原则下,由企业上交。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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