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经贸厅资源[2002]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直管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推动企业节水技术进步,提高工业用水效率,指导各地开展创建节水型工业企业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我国工业节水工作现状,我委组织起草了《节水型工业企业导则(征求意见稿)》,拟会同有关部门公布执行。
现将《节水型工业企业导则(征求意见稿)》印送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12月10日前函告我委。
联系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 杨尚宝
电话:63193450、63193213(传真)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
附件:五个高用水行业取水定额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OO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节水型工业企业导则(征求意见稿)
一、为推动企业节水技术进步,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创建节水型工业企业,促进企业合理用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导则。
二、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工业企业。
三、工业企业应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把节水放在突出位置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工业用水效率,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工业企业活动。
四、国家经贸委会同建设部、水利部组织指导创建节水型工业企业活动。
县级以上经贸委(经委)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创建节水型工业企业活动。
五、节水型工业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制定节水规划,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
(二)对用水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
(三)建立用水统计台帐,按要求上报工业用水统计报表。
(四)建立和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
(五)采取分质用水,一水多用。
(六)开发利用海水、苦咸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
(七)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
(八)在规定的时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限期淘汰的落后和高耗水的设备与产品。
(九)节水型工业企业取水定额低于相关行业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额(暂无国家标准的,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电力、石油石化、冶金、印染、造纸等五个高用水行业取水定额应低于附件所列的取水定额。
六、在创建节水型工业企业活动中,通过企业自愿申报,地方经贸委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推荐,国家经贸委会同建设部、水利部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核准后,由国家经贸委、建设部、水利部授予全国节水型工业企业称号。
七、国家鼓励和支持创建节水型工业企业活动,对节水型工业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
八、获得节水型称号的工业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将优先保证用水。
九、国家经贸委会同建设部、水利部组织有关专家对节水型工业企业进行不定期复查或抽查,经检查不符合标准的,撤销其全国节水型工业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布。
十、各地和各行业应依据本导则组织开展创建节水型工业企业活动,并参照本导则制定当地或本行业的实施办法。
十一、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