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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由人民银行继续收兑全国解放前苏区、解放区发行的公债的联合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8-07-04 生效日期: 1958-07-04
发布部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为了便于各地人民银行收兑各种公债券,随文附发各苏区、解放区所发行公债的兑付比价表一份。公债还本付息款的结算、报销和公债券的销毁处理仍按财政部1957年2月8日(57)财公贝字第14号通知的规定办理。公债利息计算仍按前中财委的规定办理,即发行的公债按债券条例规定目前未到还本截止日期的,计息时间算至实际还本日期;如已过还本付息日期的,其计息时间,以公债票面规定的还本截止日期为止。 
  另外,1950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0年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上下期、东北榆陶铁路修建公债上下期等的过期债券,也可按上述规定办理。 
  以上规定,请转知所属查照办理。 
  附件一:苏区发行公债的兑付比价表 (略)
  附件二:边区发行公债的兑付比价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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