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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州市关于加强门前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15 生效日期: 1994-11-15
发布部门: 贵州省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门前环境卫生管理,创建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市区、小河镇、三郊区政府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临街个体工商户、住户(以下简称门前卫生责任人),均应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定《门前卫生责任书》,按责任书明确的职责和划定的区段,切实搞好门前卫生清扫保洁工作。 
  二、贵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居(村)委会应积极参与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认真抓好门前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乡(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均应层层签定《门前环境卫生目标责任书》,将门前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年终工作目标考核。 
  三、对位于门前卫生责任区段内经批准经营的摊点,经营者应坚持搞好周围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集贸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摊点、集贸市场的批准部门应与摊点、集贸市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定《市场、摊点周围环境卫生目标责任书》,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负责监督好摊点、集贸市场周围的环境卫生,并承担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 
  四、门前卫生责任人和摊点经营者应自备垃圾袋,按规定时间、地点倾倒垃圾,不得乱堆、乱倒和向果皮箱内倾倒。 
  五、门前卫生责任人发现责任区段内有乱吐、乱扔、乱倒、乱贴、乱画、乱挂、乱泼污水、乱堆物品等违法行为,有权制止,责令改正。 
  对制止无效,情节恶劣的,门前卫生责任人应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六、门前卫生责任人如对门前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确有困难,可委托专人清扫保洁,并按规定支付服务费,但仍应对区段内的清扫保洁工作负责。 
  七、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门前卫生工作应经常检查,对门前环境卫生工作做得好的,给予表彰;做得差的,责令纠正,通报批评,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八、凡违反《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照《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九、拒绝、阻挠环卫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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