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2]52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农牧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2年4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药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区“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创立优质名牌农产品战略的实施,确保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针对我区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农药经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认识
农药是农业生产中为防治农作物病、虫、草、鼠等有害物侵害,而广泛应用的重要的生产资料,对农业生产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农药又是一种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使用不当或者乱施滥用就会造成污染,影响农产品质量卫生水平,甚至危及人有生命安全。随着农业、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及消费层次的不断提高,确保食品质量卫生安全和生命健康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愿望。加强农药管理,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农药,大力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等优质高效、安全卫生的农产品生产,既是满足人们食品安全和保障生命健康的需要,也是我国加入WTO后,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迫切要求。目前,我区枸杞、蔬菜、瓜果等农产品的生产中,使用禁用的剧毒农药或有害有毒物质残留严重超标农药等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已经成为影响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药管理工作,切实把加强农药管理作为加快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发展优质、高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好农药的安全使用、残留控制问题,确保我区“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创立优质名牌农产品战略的顺利实施,通过生产具有宁夏地方特色的优质、安全的农产品,促进我区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目标的实现。
二、充分发挥农药经销主渠道的作用,严把农药市场准入关
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农药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供销社农资部门、农林技术推广部门、农药生产企业等是可以经营农药的单位。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农药经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凡不属于规定允许经营农药的单位,或虽属允许经营农药的单位但不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不予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对没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没有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年检。对于无证、无照经营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工商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于超范围生产、经营农药的,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问题严重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要切实通过农药经营资格的审查,为农药经营主渠道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同时,要结合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下决心清理整顿农药经营市场,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经营、销售剧毒农药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剧毒、高残留农药流入枸杞、蔬菜、瓜果等主产区。对其它农作物因病虫害确需使用剧毒农药的,只允许供销社农资经营单位定点限量经营和销售。对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供销社农资经营单位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实行集中配送、挂牌连锁经营,并对所经营的农药实行“防伪标识,质量承诺”,开展“薄利多销,让利于民”,“送货下乡”等经营活动,提高市场占有率。
三、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
农药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难度比较大的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分院农药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农药管理办法所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强化职能,积极加强与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加大农药管理的执法监督检查力度。近期,要结合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活动的开展,在全区范围内组织一次农药专项整治执法活动,重点查处和严厉打击生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农药,无生产批文、无农药登记证、无产品质量标准的“三无”农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农药,过期农药以及擅自更改标签扩大使用范围的农药等违法行为。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开展一次农药广告执法检查,严格农药广告的审批、发布程序,对有误导、虚假宣传的农药广告,按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举办农药经营、使用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班,培养和提高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识别真假、优劣农药的能力,增强法制观念。对于农药销售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使其具备能够指导农民购买对症农药和科学使用农药的基本素质。各级农业行政、技术监督、工商管理部门要设置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申诉电话,认真受理消费者和企业的投诉与举报。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协作,加大执法宣传力度,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震慑不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各级供销社农资经营单位,要在监控本系统做好农药经营工作的同时,积极协助做好农药市场监管工作,发现农药经营违法现象,及时向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举报。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完善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监督体系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着力加强农药质量安全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制定农药限量使用标准,加强检测工作。重点监测枸杞、蔬菜、水果等剧毒有机磷农药残留和生长激素滥用等问题。对于各类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要做到生产过程全方位检测,杜绝剧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对于挂“无公害”、“绿色”、“有机”标志的农产品,必须经过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确保树立“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结合“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植保部门要抓好基地建设,做好病虫害的综合防治,示范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新型施药器械、消除降解残留等新技术、新产品。充分发挥枸杞、蔬菜等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教育、监督、约束广大农民科学使用农药,严格按照“无公害”、“绿色”农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自治区农牧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