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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0-30 生效日期: 1988-10-30
发布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要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租赁经营的范围和对象,是第二步利改税核定的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亏损的中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中的亏损分厂、车间也可以实行租赁。 
  二、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由企业主管部门征求企业经营者和职代会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未成立前按我区《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和租赁招标暂行办法》办理)批准,采取公开招标形式确定企业租赁者。 
  三、企业租赁经营,提倡全员承租和企业承租,以有利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四、租金可根据企业的固定资产净值、国拨流动资金数额和专项资金,历年经营情况,同时考虑市场、企业素质等综合因素确定,承租方交付的租金,原则上全部返还企业,用于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或者清偿企业租赁前的债务及遗留亏损。 
  五、签订租赁合同前,出租方、承租方及财政、审计、银行对企业资产作核查、造册,作为租赁合同的主要附件。 
  六、企业主管部门对出租企业,要积极维护出租企业利益,不得任意平调企业资金、物资、设备和人员。 
  七、亏损企业实行租赁后,仍享受原规定对该企业亏损的政策照顾。 
  八、租赁经营条例和意见发布前已经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可按原签订的合同执行,重新租赁经营时,再按《租赁条例》本和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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