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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摘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7-11-25 生效日期: 1977-11-25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77]教计字477号
广东省教育局: 
  ……关于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工龄计算问题,仍照国务院……(国文办字377号)的第二条,即“各级学校的教师、职员和工人,解放后在两个以上私立或民办学校的连续工作时间,凡是经过一定手续调动的,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执行。国务院人事局(57)国人事字第906号和一九五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国务院人事局人事字第431号文件均不能作为计算民办教师工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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