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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2 生效日期: 2001-03-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中关村科技园区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办法》已经2001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 淇(签名) 
二○○一年三月二日 
 

    第一条   为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满足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非北京生源的获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应当遵循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非法牟利。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市人事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一式二份; 
  (二)高新技术企业与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书; 
  (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所在学校校一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出具的推荐材料; 
  (五)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在校已修全部课程的成绩单。 

    第五条   对于材料齐全、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定条件的,市人事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开具《报户口介绍信》,到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对于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定条件,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的,市人事局应当为其出具留京接收函,待其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后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六条   市人事局办理非北京生源本科毕业生进京审批时间,至学生毕业年度的7月30日止;办理非北京生源研究生进京审批时间,至学生毕业年度的12月30日止。 

    第七条   被接收的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落户;接收单位没有集体户口,又无法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北京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落集体户口。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在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牟利行为的,由市人事局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且取消其依照本办法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资格;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 

    第九条   在办理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进京审批手续过程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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