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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十一局关于刑满留场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摘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4-03 生效日期: 1981-04-03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江苏省公安厅劳改局: 
  经与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对刑满留场就业人员,转为国家固定职工的,应享受国家职工的各项待遇。工龄从刑满留场就业时算起。原有地、富、反、坏帽子或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未到期的,从摘帽或剥夺政治权利期满之日计算工龄。 
  二、对过去解教留场的就业人员,转为国家固定职工的,工龄应从解教留场时算起,对其中原是国家职工在劳教时未开除公职的,应与劳教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但劳教期间不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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