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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国营企业派驻财政驻厂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8-18 生效日期: 1982-08-18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2]65号文《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的通知》,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研究执行。 
  一、全省大中型地方国营企业(包括商业二级站、加工厂和各系统直接经营业务的公司),都要按国务院规定派驻财政驻厂员。对小型企业中的重点企业,也要视情况需要派驻财政驻厂员。各地、市、县拟派驻财政驻厂员的企业名单和所需驻厂员名额,由地、市于九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研究后,由省编委审定人员编制。财政驻厂员列事业编制,经费由省分配,列支出预算。 
  二、财政驻厂员的来源,主要从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现有在职干部中推荐选拔,也可以从财政部门现有的财政专管员中挑选,还可以从已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中选配一部分。选派财政驻厂员的条件是:能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年富力强,熟悉生产经营管理和财会业务。省级企业的财政驻厂员,由省财政厅任命,业务上实行省和地市财政部门双层领导,以省财政厅为主,日常的管理工作,由地市财政局负责,其工作调动、工资调整、提升任免等由省财政厅审批。地、市、县属企业财政驻厂员,由地市财政局任命、领导和管理。 
  三、各级财政驻厂员,要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配齐。派驻工作要积极慎重,逐步展开。当前重点要抓好驻厂员的推荐挑选工作,成熟一批,任命一批。省级企业主管部门要在今年年底以前,提出第一批推荐人员名单,人数应不少于所属企业应配人数的二分之一,报财政厅审批。各级财政部门,对已有驻厂经验的驻厂员,可直接派驻到企业;对还没有驻厂经验的,要有计划地进行训练或由工作熟练的同志带领,按企业分布情况,划片组成驻厂组,取得经验后再派驻到企业。各地市在派驻过程中遇到问题,可直接与省财政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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