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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认真做好统一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3-10-13 生效日期: 1983-10-13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已印发到县级单位。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是资金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要搞好这项改革,迅速提高我省资金的使用效益,必须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努力。除各级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资金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管理工作以外,请各级计委协同银行搞好年度流动资金指标的平衡和核定工作;各级经委定期检查、分析和反映流动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各级财政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好流动资金的损失,把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向银行交接清楚;并通过财务管理促进企业节约使用和补充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所属企业的流动资金管理,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速资金周转;各企业根据国家的计划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按照以销定产、以销定购原则,搞好产、供、销平衡,建立健全流动资金管理责任制,管好用好流动资金。


  二、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企业原有的国拨流动资金仍然留给企业作为自有流动资金,由银行进行管理。对这一部分资金,各级财政、银行和经委、企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企业迅速进行“两清”。一是清理国拨资金。以今年六月三十日企业帐面的国拨资金数为准,自七月一日起,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抽调或减少。二是清理流动资产。查清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占用中应该核销的物资报废、削价损失,以及“待核销财产损失”科目的内容,并按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一九八0年底以前入库需要削价、报废的机电产品和钢材,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处理;医药部门的削价、报废损失,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一九八0年底以前其它遗留问题的资金损失,凡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按企业隶属关系,属地方管的逐级报省财政厅和省分行审查处理,属中央管的报财政部和总行审查处理。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入库的积压物资和积压商品,因报废、削价、改制而发生的损失,按照国务院国发〔1982〕146号文件规定,从企业当年损益或有关资金中解决;个别企业对一九八一、一九八二年的损失在一九八三年全部处理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摊销,但最迟必须在一九八五年处理完毕。从一九八三年起,企业的流动资产要坚持按年进行盘点核实,各项损失必须在当年处理,不得挂帐,挤占流动资金。
  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经过清理后,其数额在核定的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中占到百分之二十至八十的,不再调剂;超过百分之八十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先在系统内调剂给不足百分之二十的企业;调剂后的多余部分,交存同级银行,在地区(市、区)内用于部门之间的调剂。对超过百分之八十而不愿调出的企业,银行有权扣收。


  三、自今年七月一日起,国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按以下规定由银行贷款供应:
  1、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新建、扩建的企业,试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资金和正式投产需要的流动资金,暂由银行贷款解决。但基建投资设计规定为生产准备的工卡模具、备品备件等物资折价款和试生产期间的一少部分留成利润,要转作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
  2、地方、部门和企业用自筹资金新建、扩建的企业,在向银行中请贷款时,必须自筹一定比例的流动资金。工业生产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和零售商店自筹部分不得少于计划需要量的百分之三十,商业批发企业不得少于百分之十到二十,银行才给予贷款。
  3、现有国营企业,原则上应在留给企业支配的资金中,拿出一定的比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具体补充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分行联合制定下达。鉴于我省留给企业的利润基本是原来的利润留成水平,企业补充有困难的,现在可以暂不补充或少补充一些。
  4、银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要按照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和以销定贷的原则,严格掌握贷款的额度和投向。凡属下列情况的,银行可以不予贷款:
  生产和收购超过限产计划的长线产品;
  生产和收购没有销路、耗能多、质量差、成本高的产品;
  继续生产已经列入淘汰项目或者不能按限期得到改进的产品;
  拒不执行关、停、并、转决定的企业。
  5、银行对企业的超定额或超计划贷款,实行加息或浮动利率。


  四、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或计划,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今后每年要调整一次。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向银行编报流动资金计划,经银行批准后,由企业主管部门落实到企业,作为指令性指标进行考核。
  企业要按时向开户银行报送月、季、年度流动资金计划、财务收支计划、会计报表和财务电讯快报。工业生产企业的产、供、销计划和商业物资供销企业的购、销、存计划,以及这些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报表,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要报送开户银行。企业主管部门汇总的上述计划、报表,要送同级银行。
  各级银行要按季、按年检查考核所在地区的流动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向上级银行和当地政府报告。
  五、企业的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生产和流通的需要,各部门、各企业在管理和使用中,要遵守以下纪律:
  不准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
  不准任意抽调、摊派流动资金;
  不准用流动资金向外单位投资和参加集资;
  不准用流动资金购买国库券;
  不准用流动资金上缴未实现的税利;
  不准用流动资金弥补亏损;
  不准把应进成本或损益的开支挂帐,挤占流动资金;
  不准擅自冲销流动资金;
  不准企业之间相互借贷;
  不准利用商业信用推销粗制滥造、质次价高的产品和违反结算规定,任意拖欠货款。
  企业凡违犯上述规定的,银行有权给予必要的信贷制裁。
  六、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的工作比较复杂,需要先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行。今年对工业企业拟在省属机械、纺织企业和西安、宝鸡、铜川三市市属企业进行试点,对商业企业拟在西安、宝鸡、咸阳市和渭南县的不同行业进行试点;明年按照先工业后商业的顺序,逐步完成对所有企业的流动资金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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