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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2-19 生效日期: 1984-02-19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这几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搞活经济政策的实行,地区、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自主权扩大,各种预算外资金增长很快。一九八二年全省各种预算外资金收入,已相当于当年财政预算收入的百分之九十三点七。一九八三年虽然作了一些调整,但预算外资金数量仍然很大。因此,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搞好财力的综合平衡是一项紧迫而又重要的工作。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必须遵照国家统一规定,进行一次清理整顿,保留确需项目,纳入计划管理轨道。当前,要先做好下列几项工作: 
  一、从一九八四年起,省、地、市、县各部门和行政、事业各单位,都要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半年要编报一次执行情况,年终编报决算。各级财政部门汇编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要作为财政预算、决算的附件上报。 
  各级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要编制季度用款计划,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送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并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交开户银行监督执行。凡未经财政部门核定,银行不予支付。企业单位的各项专项资金,仍按现行财政、财务规定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外资金,既要管好收入,也要管好支出。要通过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决算的审核,季度用款计划的核定,协助部门、单位管好用好资金。各级计划、审计、银行、统计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发挥监督作用。 
  二、各种预算外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用于规定用途的开支。有余时,再根据资金性质,分别用于企业挖潜改造和急需的事业支出。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的,要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从严控制。预算外资金的收费标准、留成比例、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都要按照现行财政、财务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必须纠正。 
  三、各种预算外资金都要按照规定单独设帐登记,单独开立存款户。分清资金渠道,严格会计核算,做到收支、结余、存款“三清楚”。 
  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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