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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05 生效日期: 1995-07-05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陕劳发[1995] 276号

各地、市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厅、局,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机制,我们制订了《陕西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陕西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 
 
 
陕西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为了促进企业挖掘内部潜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经济效益,加强工资总额的宏观管理,根据劳动部要对暂不具备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条件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范围暂不具备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条件的国有企业均要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二、包干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1.包干工资总额的构成应按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标准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奖金等。 
  2.包干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原则上以上年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为基础,调增合理增加的工资,调减应扣除的工资后进行核定。 
  (1)核增工资项目:本年增人增资及上午增人翘尾工资;本年转正定级岗位过渡增加工资及上年转正定级岗位过渡翘尾工资;本年企业职工3%升级的工资和上年3%升级翘尾工资;国家和省工资政策出台增加的工资、津贴、补贴等;企业规模扩大或兼并其它企业增加的工资等。 
  (2)核减工资项目:补发上年的工资;隶属关系改变或成建制划出职工的工资及其它应扣除的工资。 
  (3)工资总额包干基数一年核定一次。核定的程序由企业填报包干工资基数测算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部门审定。 
  三、包干工资总额基数的调整 
  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后,原则上增人不增加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少工资总额,包干工资总额基数不变,但遇到下列情况时,可对包干工资总额基数进行调整。 
  1.下列增、减人员时相应调整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1)国家分配的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增人增加的工资,可调增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2)企业规模扩大,新建、扩建项目投产,增人增加的工资,可调增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3)由于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调入、调出职工的工资,可相应增加或减少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2.根据国家统-规定凋整工资、建立津贴制度或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可调增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3.厂长3%晋级及职务进线、岗位过渡等增加工资,可调增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4.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在调整奖金时可相应调增或凋减工资包干总额基数。 
  5.其他增、减工资项目。 
  四、结余包干工资的使用。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后,结余的包干工资可用于职工奖励搞活内部分配,也可用于职工升级。企业在计税工资标准之内提取的包干工资,在使用时要从严掌握,考虑以丰补欠,结余以后年度使用的,不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工资总额包干的考核和结算。 
  1.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生产、上缴税利、劳动生产率等指标,还应分别就质量、成本、安全、消耗、合同履行等不同情况,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其考核指标。凡未完成考核指标的,每完不成一项指标即核减一定比例的包干工资总额。核减包干工资总额的比例数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进行扣减。 
  2.要加强工资总额包干的管理,建立健全统计制度,作到人数、工资统计口径一致,如实反映包干工资的结余和使用情况。年终由企业主管部门对包干企业进行考核和结算,并将结算结果,报同级劳动部门复审。 
  六、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 
  1."工资总额包干企业工资基数测算表"(表一,续表) 
  2."包干工资总额基数调整及下年基数核定表"(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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