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9)国税流字第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1985年7月1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签(之三)>的通知》,规定对银行开展“购物储蓄”、“以奖代息”等,以商品抵充货币向储户和中奖者支付本息和奖金,按照商品的实际销售收入(即商品所抵充的金额)依3%的税率征收零售环节营业税,这一规定下达后,一些地方不断反映,银行为抵充货币(即本息和奖金)而向中奖者和储户支付商品,是银行金融业务,不属于商品零售行为。在实际执行中,各地作法也不一致。为了统一税收政策,经征求各地意见,我局决定从1990年1月1日起,对银行开展“购物储蓄”、“以奖代息”等业务支付给储户和中奖者用于抵充货币(即本息和奖金)的商品,不再征收零售环节营业税。对于商业企业销售给银行的商品,一律按商品零售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