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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工伤、生育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8 生效日期: 2006-10-28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保证自治州及各县市工伤、生育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规范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增强其调剂功能,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伤、生育保险调剂金调剂范围指州直及各县市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可按本暂行办法申请工伤、生育保险调剂金。
  第三条 工伤、生育保险调剂基金的申请条件
  (一)州直及各县市应认真完成自治州下达的征缴任务,按时足额上交工伤、生育保险调剂金。在动用本级历年滚存结余款项后仍不能保证工伤、生育保险金支付的,可向自治州申请调剂金。
  (二)工伤、生育保险调剂金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伤、生育保险调剂金的审批程序
  (一)州直及各县市申请调剂金,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工伤、生育保险调剂金申请表,经县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自治州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二)自治州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筹全州调剂金申请的审核,对符合基金调剂条件的,提出调剂方案,报自治州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工伤、生育保险基金调剂方式
  (一)依照《自治州启动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自治州启动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州直及各县市按实际征缴基金10%的比例提取调剂金。调剂金在每季末通过工伤、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上交。
  (二)自治州财政部门根据审批后的基金调剂方案,通过州本级财政专户将工伤、生育保险调剂金及时划拨到相关县市工伤、生育保险金财政专户,相关县市财政应及时将工伤、生育保险调剂金划拨到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保证工伤、生育保险金按月足额使用。
  (三)县市完不成当年征缴任务的,不予拨付调剂金。
  第六条 工伤、生育保险调剂金的监督检查
  (一)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拨的工伤、生育保险调剂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的工伤、生育保险调剂金使用情况要接受当地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如有挤占、挪用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除不予调剂基金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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