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2]3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中长期规划》(2001-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中长期规划(2001-2010年)
为加强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机制,增强全民抵御艾滋病的能力,减轻艾滋病传播与流行给新疆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各族人民健康带来的危害,依据《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中长期规划(2001-2010年)》。
一、背景
新疆自1995年底发现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来,截止2000年12月底,已累积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4765例,艾滋病病人68例,死亡27例。感染者和病人分布于全区15个地、州、市的52个县(市)、农场,报告感染人数和病例数仅次于云南,位居全国第二。经血液、性接触和母婴三种传播途径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在新疆均已发现,其中以静脉吸毒导致感染的比例最高,约占96%。艾滋病病毒感染已开始波及普通人群。性病是艾滋病传播的危险途径之一。近年来新疆性病报告发病人数呈逐年上升之势,2000年全区共报告8种新发性病13,806例,报告发病率为78.29/10万。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艾滋病/性病的防治工作十分重视,于1997年元月成立了由自治区33个厅(局)、委组成的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各地也加强了对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的领导,艾滋病/性病防治与监测工作体系已初步形成。
尽管新疆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已取得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包括:艾滋病迅速蔓延势头还未得到有效遏制;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局面尚未完全形成;广大群众普遍缺乏艾滋病预防知识的局面还未得到根本改观;预防与控制经费投入不足,疫情监测、采供血管理及医源性感染预防工作薄弱,专业人才匮乏,且缺少有效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经验和方法等因素严重制约着防治工作深入开展;大多数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护人员还不能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性病诊疗服务;吸毒、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猖獗;艾滋病出现快速传播蔓延的态势,预防与控制工作亟待加强。
二、指导原则
(一)政府负责,加强部门合作与社会参与,齐抓共管。
(二)预防为主,加强宣传,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三)突出重点,加强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注重实效。
(四)分类指导,加强督查指导,严格执法,综合评价。
三、总目标
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体系,在全社会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控制艾滋病的流行与传播。到2005年阻断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传播,遏制艾滋病病毒在吸毒人群中迅速蔓延的势头,力争把性病年增长幅度控制到30%以内。到2010年实现性病年发病率、艾滋病感染人数逐步下降。
四、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领导管理体制
1、2002年底以前,各级政府成立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各级政府领导下,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预防与控制体系,把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强化政府职责,形成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机制。
2、各级政府及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实际和《中长期规划》的要求,制定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年度工作计划,在现有机构的基础上配置必要的部门、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全民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减少重点人群(吸毒者、卖淫嫖娼者等)中的相关危险行为
1、2003年底,全民预防艾滋病脏病知识知晓率城镇居民达50%、农村30%、高危行为人群50%以上。2005年底,城镇居民达80%、农村50%、高危行为人群80%以上。
2、各级“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将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系统职工的教育计划中,到2005年以前,使职工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3、自治区及地州两级报刊、电视、广播等大众传播媒体应把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纳入年度计划,定期刊播。
4、所有高校和中等专科学校(含职高)学生新生入学教育时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教育;普通中学在健康教育课程和思想品德课程中增加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内容及道德法制观念的教育,每学期不少于4学时。医学院校要将艾滋病/性病防治列入教学内容,每学期不少于8学时。
5、全区所有戒毒所、妇教所、监狱、劳教所、收容场所应开展艾滋病/性病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到2005年以前,使被监管教育的人员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6、全区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应接受艾滋病/性病防治宣传教育,至少应参加一次艾滋病/性病防治培训班、座谈会或接受过一份宣传材料;县(市)级以上城市的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和流动人口聚集的场所,必须张贴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画,备有宣传资料。
7、100%的出国人员(包括工作、劳务输出、旅游、探亲等)在出国前,接受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8、到2005年前,艾滋病流行严重的地(州、市)至少建立1个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健康促进示范社区。
(三)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监测和防治服务体系
1、建立完善监测系统,准确、及时地分析和预测艾滋病/性病疫情及流行趋势,提出防治对策。到2003年底前,每个地、州要有一个中心筛查实验室,艾滋病流行较严重的县至少有一个医疗卫生机构有初筛实验室。
2、到2003年底前,使全区现有的8个血清学监测哨点增加至20个,针对不同人群开展监测工作。到2005年底前,血清学监测哨点增至30个,在全区建成一个行之有效的监测体系。
3、到2005年底前,全区所有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达到艾滋病抗体检测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
4、到2003年底以前,完成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艾滋病防治专业人员全员培训。
5、到2003年底前,全区85%以上的医疗卫生人员接受过性病的专业知识培训,到2005年底前,85%的县(区)级以上的医疗机构能为性病病人提供规范的诊断、治疗、咨询等医疗保健服务。
6、2005年底前,艾滋病发病较严重的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四)制定和完善与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有关的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1、到2003年底前,制定和完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相关法规及规章。
2、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和管理机制,依法取缔非法采供血活动和非法性病诊疗活动。力争于2003年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全民无偿献血。到2005年在全区范围内完成血液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临床用血全部来自无偿用血,确保血液供应安全。
3、加强与艾滋病防治对策有关的流行病学、社会学、行为学、卫生经济学及有关政策研究与开发工作,力争一部分成果能够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且应用于防治实践。
五、行动措施
(一)强化政府职责,增加资金投入
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工作,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强化监督管理,检查和督促各部门落实规划要求。
艾滋病/性病防治应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原则。各级地方政府要统筹安排,落实规划所需的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增加经费投入,并将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同时,还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国际援助,拓宽投资渠道。
(二)标本兼治,实施综合治理
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卫生、宣传、教育、民政、公安和司法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协调会议和自治区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协调配合,实施综合治理。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在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有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开展针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属的关怀、帮助及咨询服务,消除歧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结合实际,落实规划目标
要在广大群众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医务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服务能力,加强对采供血的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重点人群,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在艾滋病感染者和高危人群数量较少、性病发病率较低的地区,要提高警惕,建立和完善监测系统,开展艾滋病预防知识的普及教育以及专业人员培训工作。在艾滋病流行严重、性病发病率高、高危人群数量多的地区,要全面落实规划的各项防治措施,建立高效的领导、协调和防治监督管理体制,尽快普及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转变高危人群中的危险行为,健全监测和医疗保健服务系统。
在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较多的地区,要针对各类高危人群建立相应的干预点或干预小区,在宣传教育和促进行为改变的同时,要积极宣传减少毒品危害;避免共用针具;鼓励吸毒者戒毒,并提供心理康复治疗;要大力提倡安全性行为,推广安全套,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要采取有力措施,规范性病诊疗市场,改善性病患者的就医条件。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并将行之有效的干预措施应用于防治工作实践中。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防病意识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针对不同人群的艾滋病/性病预防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教育、公安、司法、工商、文化管理等部门,工、青、妇和红十字会、艾滋病/性病防治协会等社会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承担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的宣传任务,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宣传教育单位有义务承担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任务,要形成定期刊播艾滋病/性病专题知识的制度,逐年增加宣传的时间及频次。新闻媒体应不断改善宣传质量,提高宣传覆盖面,充分发挥大众媒体在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要在普通中等学校健康教育或思想品德课中,增加艾滋病/性病预防和道德法制教育内容,并将其纳入教学计划。高等院校和中等专科学校应在新生入学时,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三个一教育”活动(向学生发一份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组织看一次艾滋病防治录像、填一份艾滋病调查问卷)。医学院校应将艾滋病/性病的防治内容列入教学计划。
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制定工作计划,在戒毒、收容、妇教、劳教等场所内开展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宣传教育工作。要主动配合卫生部门对收容、劳教、服刑人员开展艾滋病/性病的检查,严格按照《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保外就医的艾滋病病人做好交接与监管工作。民政部门和有关社区要加强工作的协调与配合,对解教、劳改释放人员及其家属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宣传教育。
卫生行政部门在对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中增加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内容;有关部门组织在宾馆、发廊、洗浴场所、歌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和服务场所,流动人员集中的机场、长途汽车站及火车站定期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活动,并常备预防艾滋病/性病预防的各类宣传品。卫生检疫部门在办理各类出国体检手续时,要提供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教育资料及相关的咨询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机构要为其他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提供有关教材、资料和技术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安排适合不同人群的宣传教育。计划生育部门要将生殖健康教育与预防艾滋病/性病结合起来,提倡安全性行为,促进安全套的推广使用,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
(五)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开展合理用血的宣传工作,切实搞好成份用血的监督管理,依法加强对采供血(浆)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活动,严格落实对供血者、供血浆者和血液、血液制品的监督和监测,对进口和国产的各种血液制品实行严格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对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监督监测,切实加强对医院内感染的监督管理,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程和消毒制度,特别是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安全注射的教育,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管一消毒制度,防止医源性传播。
依据《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性病医疗市场的整顿,实施规范化管理。在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配合下,卫生行政部门对所有从事性病诊治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严格审批制度,坚决打击取缔非法行医。开展性病的规范化治疗,改善性病患者的就医行为,降低性病的发病和传播。
加快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法规的立法工作,尽早制定一系列与防治工作相适宜地方法规、规章,规范艾滋病/性病管理,明确社会、家庭及感染者和病人的责任和义务,减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及家庭的歧视,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预防与控制良好社会环境。
(六)加强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
要充分发挥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完善新疆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各地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在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上调整内部结构,强化防治专业功能,培养和充实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建立一支与防治监测和科研任务相适应的专业队伍。
要依照《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的要求,加快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中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的建设,充分发挥自治区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确认实验室和乌鲁木齐市中心血站检测实验室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全区检测质量,确保临床用血、器官移植和血液制品的使用安全。
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各级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护理、检测、干预、宣传咨询技术和防治管理水平。各级政府要努力克服困难,逐步提高专业人员的工作条件,改善其生活待遇,稳定专业队伍。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完善疫情报告的管理与保密制度,制定适宜的传染源管理制度。
(七)加强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要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推动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把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科研项目列入自治区科技攻关计划的议事日程。在开展研究与国际交流活动中,要充分发挥新疆民族医学和中西医结合的优势,根据目前国际上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科研技术的发展水平,抓住重点和关键性问题,集中相关学科、相关领域的优秀科技人才,组织协作攻关。要坚持科学研究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注重应用性研究。
结合国家防治规划的落实,积极争取国际社会及兄弟省市在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援助;加强交流、合作和协助;充分借鉴、引进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参加全国控制策略的实施,并努力做出贡献。
六、考核与评价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本规划得到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实施指导意见》的考核标准,以血清学监测和病例报告、高危行为改变数据、社会支持性环境数据作为评估指标,制定考核标准,建立规划目标考核与评价制度,采用自查、抽查、中期和终期考评等办法,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各地对《规划》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根据考核和检查情况调整规划的目标及各项策略和措施。
各级政府要建立年度自查制度并适时开展工作,按期实现规划目标。自治区将组建《中长期规划》考核组,负责开展中期、终期考评和不定期检查。自治区的考核、评估工作分别于2003、2005、2010年各开展一次。对在实施《规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予以表彰,以保证新疆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