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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5 生效日期: 2005-02-25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办〔2005〕24号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组长由张力军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厅、规划司、法规司、人事司、科技司、污控司、生态司、环评司、环监局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总局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
  2、审定总局实施《条例》的内部工作分工、运行机制、管理体系建设和保障措施的方案;
  3、审定有关备案登记、监督检查、预警应急等管理制度、重大监管行动的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专家委员会为领导小组的咨询机构,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局生态司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1、拟定贯彻《条例》的实施办法、工作规则、计划方案等;
  2、组织拟订有关标准、规范;
  3、组织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保部门登记备案与审查制度,建立监管信息系统;
  4、负责与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日常联系,并组织专家开展相关活动;
  5、组织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调研和检查,受理社会举报,协调督促管理措施的落实;
  6、与卫生、兽医等主管部门建立联系沟通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将重大问题提交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7、编制信息简报,组织相关培训、研讨和宣传活动;
  8、承担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审议有关标准、规范,提出审查建议;
  2、审查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提出审查建议;
  3、审查病原微生物名录、实验室建设体系规划等;
  4、开展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三、运行机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由生态司负责总体协调,涉及全局性的工作分工,仍按总局“三定”和《关于印发〈有关全局性工作的分工〉(修订稿)的通知》(环发(1999)279号)所规定的归口原则和运行程序执行;各司(厅、局)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应与总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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