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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经营议价粮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粮油的议购价格,应当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有些品种可以掌握在相当于超购价的水平,有些品种可以略高于超购价。不能因为搞议购而抬高集市粮油价格。
二、粮油的议销价格,原则上也应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可以根据情况,掌握合理的季节差价。对城镇居民议销粮油季节差价的幅度,在百分之十到十五以内因地制宜地加以掌握。有些地方粮油集市价格季节之间上涨幅度不大,议销季节差价应当小一些;有些地方粮油集市价格季节之间上涨较多,议销季节差价应当略大一些;但不能高于市价。如果有的地方集市价格上涨过多,国家议销价不应跟着上涨,有的地方由于国家掌握的议价粮油有限,无力敞开供应的,应当防止抢购套购,并立即报告粮食部设法调济议价粮。季节差价的具体幅度和掌握办法,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粮油议购议销,由国家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生产队没有完成国家粮油征购、超购任务,不许上集市,不许卖议价,也不许把集体粮油分给个人出售。除集镇饮食业(包括有证个体户),以及某些有合理需要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可以在集市上购买粮油外,其他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包括社队企业)、事业单位,不能到集体和社队采购粮油。严禁买卖粮油票证。
关于粮油集市贸易管理问题,仍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79〕41号文件“批转商业部《关于全国粮食局长会议情况的报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