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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04 生效日期: 2002-01-04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11月29日第253号令)精神,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自治区环保局拟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意见》。此《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造福我区各族人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以下简“《条例》”),是国家环境保护管理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防止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及各类生态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全面、深入贯彻《条例》,有效地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在我区的实施,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条例》,依法行政,严把项目审批关。建设项目都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切实做到先评价,后建设。 
  二、在制定经济政策和规划、计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促进经济发展,保证环境安全。 
  三、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凡在自治区境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报批建设项目建议书时,要将项目建议书同时抄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建议书,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环境保护工作提出预审意见,作为批准项目立项的依据。没有环保部门的预审意见,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立项。 
  石油天然气勘探阶段,为了防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建立环境保护预审制度。各石油企业在取得合法的区域勘探权后,应将该区域进行物探和钻探计划报自治区环保局,白治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后,方可进行勘探,同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 
  四、建设项目正式立项后,建设单位必须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或经审批不同意的项目,计委、经贸委等有关部门不予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一书二证”,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征地手续,工商行政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五、工业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要放在合理选址、科学利用环境容量选择成熟的污染治理措施上;生态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要突出生态平衡和生态的良性循环,确保生态用水;政策和规划、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明确由此引发的环境变化趋势,给决策部门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持。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按照项目立项审批原则,由同级环保部门审批。对污染严重、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权限上收一级。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 
  七、建设项目的环评分类管理,我区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对《名录》上的缺项,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之后,建设单位要按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的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措施,落实设计和投资。在建设项目的施工中,应当接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试生产时,必须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没有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项目,任何部门不得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九、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评价单位。具体招标办法由自治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 
  十、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是独立于建设项目编制可研、设计和建设部门之外的法人单位。 
  十一、为适应行政机关职能转变,提高决策水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审批前必须进行技术评估。 
  十二、监察部门要对有关部门及环境保护部门执行国家《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的执法进行监察。对各审批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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