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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伟玲同志辞去宜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9年8月30日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因挂职期满,刘伟玲同志提出辞去宜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接受刘伟玲辞去宜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