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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华侨携带进口物品收购作价意见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3-10 生效日期: 1983-03-10
发布部门: 商业部
发布文号:
广东省商业厅(82)粤商物字第61号报告,提出了改进华侨携带进口物品收购作价的意见,我们补充后发给部分省、市商业厅(局)征求意见。现根据各地意见,经第二次修改补充,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通知如下:   一、为使各地收购华侨携带进口物品价格大体衔接,广东福建北京上海浙江等重点收购省、市商业厅(局),请按顺序每隔一、两年轮流组织召开一次价格协作会议,交流收购作价经验,协商主要商品按国营零售价制订收购价的折扣率,平衡衔接华侨物品收购价格。第一次的价格协作会议,请广东省商业厅在今年上半年组织召开。
  二、广东福建两省收购华侨携带进口物品中的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手表、照相机、电风扇、洗衣机、电子计算器、电冰箱、录像机、录像带、录音带、化纤及其制品、摩托车等物品,调出省外时,应按国务院国发(1982)11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和制止私货内流的暂时规定》中对十七种商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购华侨携带进口物品政策性强,各地商业部门要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强市场管理。属于指定收购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的收购作价办法和统一收购价,不得互相抬价争购,不是指定的收购单位不准收购。要严格禁止市场倒买倒卖华侨携带进口物品的非法活动。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当地华侨和港澳同胞携带进口物品收购和价格管理办法。   附:广东省商业厅《关于改进华侨携带进口物品收购作价的意见》
  自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海关实行来往港澳旅客行李物品管理新规定以来,由于对港澳旅客带进的免税物品限量放宽了,因而使收购华侨携带进口物品产生了两个变化。第一个变化是携带进口物品的品种、数量越来越多。第二个变化是收购进口物品,从过去主要在海关内收购发展到海关外收购。 不仅侨乡有收购、 非侨乡也有收购,遍及城乡各地。因而在收购作价上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对收购作价办法的政策看法不一致,有的认为进销差价过大,各自为政,一些地区和单位不执行外交、外贸、财政、商业部(以下简称四部)一九七三年制订的收购作价办法,自行订价,随行就市收购,甚至互相抬价争购;二是进口物品的花色、 品种、规格繁多,日新月异, 千变万化,而收购作价由于缺乏香港市场价格资料,定价跟不上去,既影响收购, 也往往造成收购价格混乱。
  针对上述情况和问题,对华侨携带进口物品的收购作价,提出以下解决办法和意见:一、 统一认识,重申四部制订的收购作价办法,各地必须继续贯彻执行,绝不允许政出多门,各行其是,随意订价。但是为了适应情况的变化,对于具体物品的收购作价,应区别情况对待。办法如下:(一) 对于主要的进口物品,继续实行统一收购价。具体品种:电子计算器、手表、收音机、电视机、收录音机等五种,(今后根据不同时期的收购情况,品种应适当增减),这些物品的代表品的统一收购价,仍由广东省商业厅制订,并通知各地执行。(二) 对于一般的进口物品,在统一政策、统一办法的原则下,不再搞统一收购价,今后收购这些物品,在制订收购价格时,如果掌握不到香港市场价格资料,可采取以国营零售牌价折价制订收购价格的办法:一般日用工业品,根据目前香港市场价格与国内市场价格的差价情况,可以按照当地国营商业零售牌价三折至四折订价收购。当地国营商业没有零售价的,可参照国内同类物品的零售价和折扣率,按质论价订价收购。对于国内生产和科研部门比较需要、市场供应不足,而华侨出售又明显亏损的某些物品,可以略高于四折订价收购。国内市场供过于求和不很需要的物品,以及香港价高、进口税大、国内价低、经营亏损的物品,可以低于三折订价收购。其他物品亦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统一规定收购价的折价率。具体收购价格,由各省、市、自治区指定的国营收购单位自行掌握。
  按照上述办法制订的收购价,是属于不含进口税的新货收购价。收购已缴纳进口税的物品,应按原税单退还给出售者所纳税款并将税单收回。收购旧货,应根据新旧程度折旧作价收购,进口时纳了税有税单的,其税款也应折算归还。二、 按照收购华侨携带进口物品分专业归口经营分工,属谁经营归谁按照四部规定的收购作价原则制定价格收购。 不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如: 药品归口由医药部门收购等,以利于加强管理。三、 销售价格的制定,仍按一九七三年外交部、外贸部、财政部、商业部(73)商物联字第68号通知规定执行。即:⒈ 凡属国家计划进口的同类商品,应执行国家计划进口商品当地市场的销售价格。2.国家没有计划进口的商品,应掌握有利于国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原则,与国产同类产品按质论价,制定销售价格。3. 属于国内还没有生产的进口商品,可按收购价格加税款,再加合理的经营费用、利润制定销售价格。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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