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3]34号
津政发[2003]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有效防止非典型肺炎疫情的传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各区县设立与非典型肺炎患者密切接触人员医学观察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留观察对象
非典型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在传染期间的密切接触人员,包括家庭成员、同病房病人、同办公室人员、同班组人员、同宿舍人员、同班同学,以及经流行病学调查专业人员认定应密切观察的各类人员。
二、医学观察所设立条件
(一)医学观察所应具有相对独立环境,不能设立在与普通居民接触密切的区域。
(二)被收留观察的人员应独居一室,室内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三)医学观察所应具有必要的消毒处理条件,及时对被收留观察人员的生活用具及排泄物进行消毒处理;确保被收留观察人员的饮食、生活用品安全供给。
(四)医学观察所应建立严格的隔离观察制度。
(五)医学观察所拒绝各类人员探视。
(六)各区县和有关部门应根据观察所的规模,配备相应的医护人员和经过培训的管理及服务人员。
(七)医学观察所应接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
(八)医学观察所应具有安全保卫措施,不允许被收留观察人员擅自离开。
三、观察期限及转诊
(一)被收留观察人员自与非典型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密切接触之日起,收留观察期限暂定14天,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督。
(二)发现被收留观察人员出现非典型肺炎可疑症状,立即转送相应的发热观察医院或定点收治医院诊治。
四、医学观察所的设置要求
(一)各区县必须在本行政辖区内设立医学观察所,负责收留观察本区县内与非典型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密切接触人员。
(二)医学观察所应选择规模适度、条件适宜的医院,也可选用招待所、宾馆等,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三)医学观察所应千方百计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最大限度地使被收留观察人员安心接受观察。
五、被收留观察人员的转送
(一)由各区县配备专门车辆转进被收留观察人员,并应设专线电话接报。
(二)由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及医学观察所人员负责,确保被收留观察人员及时转送。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