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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各区县设立与非典型肺炎患者密切接触人员医学观察所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5 生效日期: 2003-04-25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3]34号
津政发[2003]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有效防止非典型肺炎疫情的传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各区县设立与非典型肺炎患者密切接触人员医学观察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留观察对象 
  非典型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在传染期间的密切接触人员,包括家庭成员、同病房病人、同办公室人员、同班组人员、同宿舍人员、同班同学,以及经流行病学调查专业人员认定应密切观察的各类人员。 
  二、医学观察所设立条件 
  (一)医学观察所应具有相对独立环境,不能设立在与普通居民接触密切的区域。 
  (二)被收留观察的人员应独居一室,室内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三)医学观察所应具有必要的消毒处理条件,及时对被收留观察人员的生活用具及排泄物进行消毒处理;确保被收留观察人员的饮食、生活用品安全供给。 
  (四)医学观察所应建立严格的隔离观察制度。 
  (五)医学观察所拒绝各类人员探视。 
  (六)各区县和有关部门应根据观察所的规模,配备相应的医护人员和经过培训的管理及服务人员。 
  (七)医学观察所应接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 
  (八)医学观察所应具有安全保卫措施,不允许被收留观察人员擅自离开。 
  三、观察期限及转诊 
  (一)被收留观察人员自与非典型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密切接触之日起,收留观察期限暂定14天,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督。 
  (二)发现被收留观察人员出现非典型肺炎可疑症状,立即转送相应的发热观察医院或定点收治医院诊治。 
  四、医学观察所的设置要求 
  (一)各区县必须在本行政辖区内设立医学观察所,负责收留观察本区县内与非典型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密切接触人员。 
  (二)医学观察所应选择规模适度、条件适宜的医院,也可选用招待所、宾馆等,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三)医学观察所应千方百计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最大限度地使被收留观察人员安心接受观察。 
  五、被收留观察人员的转送 
  (一)由各区县配备专门车辆转进被收留观察人员,并应设专线电话接报。 
  (二)由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及医学观察所人员负责,确保被收留观察人员及时转送。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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