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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商业三级批发企业管理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5-02 生效日期: 1982-05-02
发布部门: 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价总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营商业三级批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是为零售商业、基层供销合作社、直供的工矿企业和集体商业、个体有证商贩服务的独立核算的基层批发单位,是产销之间、城乡之间经济联系的重要环节,是工业品下乡的主要渠道。



    第二条 企业必须在上级党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树立政治观点、生产观点、群众观点,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积极扩大购销业务,加强经济核算,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保证完成国家计划,更好地为零售商业服务,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



    第三条 企业必须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把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结合起来,把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发挥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努力把企业办好。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



    第四条 企业接受上级公司与地方商业行政部门双重领导,业务经营以上级公司领导为主。



    第五条 企业要按照经济区划,本着精简环节的原则按行业进行设置。

  人口较少、经营业务较小的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综合性的批发机构。

  经营业务较大的,可以按商品大类设立若干个批发部,实行统一领导,分部核算。

  对经济比较繁荣的大集镇,可以设立综合性的工业品批发部,也可与当地供销社搞联营批发部。



    第六条 企业党支部对企业的政治和业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企业的行政业务工作实行在党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党支部主要是方针政策、政治思想的领导,讨论和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经理对行政业务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党支部要支持以经理为首的行政业务指挥系统充分行使职权,使经理有职有权有责。经理要自觉地接受党支部的领导,主动把行政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交党支部讨论。党支部讨论决定后,由经理组织实施。在紧急情况下,经理有权临机处置,事后报告党支部。书记和经理对搞好企业的工作都负有重要责任,工作中要互相支持,互相谅解,经常通气,密切配合。

  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明确分工,各有侧重。



    第七条 企业一定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规定各个岗位的责任,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做到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



    第八条  企业领导班子,必须坚决拥护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必须贯彻执行《准则》,大公无私,严守法纪,坚持党性,作风正派;必须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心,有胜任工作的业务能力;必须是一个精干有力、密切联系群众、办事效率高的工作班子。

第三章 权限和责任

 


    第九条 企业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到外地采购经济区二级站不能满足的商品和推销本企业多余的商品。

  (二)有权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和作价原则,制订部分三类商品的批零价格。

  (三)有权按照上级规定的原则和权限对库存中残损变质、质次价高和冷背滞销商品削价处理。

  (四)有权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利润留成。

  (五)有权在国家批准的劳动指标内,按当地劳动部门的安排进行招工,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六)有权决定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调配。有条件的企业,有权由职工民主选举企业中层干部,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表现不好,不能胜任的,可以罢免。

  (七)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任意抽调资金、摊派款项、挪用商品和无偿占用设备。

  (八)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硬性安插和借用人员,经同意借用的,要由使用单位负担工资等费用。



    第十条 企业承担以下责任: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二)保证完成各项计划,严格履行经济合同,认真执行规章制度。

  (三)根据上级确定的经营范围制订《经营商品目录》和《必备商品目录》,积极搞好购销业务,大力组织工业品下乡,安排好城乡市场,支援工农业生产。

  (四)改善经营管理,合理使用资金,降低费用水平,不断增加盈利。

  (五)保证国家商品、财产、资金的完整。由于失职或盲目采购造成国家商品、财产、资金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

第四章 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在党支部的领导下,企业实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制度。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要根据需要定期召开。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和检查企业领导人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贯彻执行情况。

  (二)听取经理提出的本企业各项计划指标、经营管理、职工教育和奖惩以及生活福利等主要情况和措施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动员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竟赛和增产节约运动,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四)表扬好人好事,向上级推荐优秀人才;对企业领导人玩忽职守、违法乱纪以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进行批评帮助,情节严重的,建议上级给予处分或撤换。



    第十二条 定期召开基层供销社、零售商店(包括集体和个体)、工矿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接受监督,改进工作。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实行计划管理。商品流转计划和财务计划,是企业的主要计划。各种计划都要以商品流转计划为依据,做到互相衔接。



    第十四条 企业年度、季度销售、利润计划的编制,必须经过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做到积极可靠,留有余地。

  企业的商品流转、财务等主要计划,要按时报上级审批。



    第十五条 计划确定后,要按批发部制订商品销售、库存、品种、资金、费用、利润等定额指标,实行定额管理,并定期检查分析定额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做好统计工作。必须认真执行统计制度,坚持实事求是,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可靠和及时上报,并搞好综合分析。

第六章 商品采购

 


    第十七条 企业要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市场预测,积极组织货源,努力安排好城乡市场。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按照《合理库存定额》制订进货计划,防止时而积压时而脱销。

  对某些销路窄,销售数量很少的商品,一般县城的批发企业不应当经营。如有需要可采取代购或以销定进的办法解决。季节性强的商品,应在季节前备足。救灾、防汛等应急性商品,必须有合理储备。



    第十九条 按照商品合理流向组织货源:

  (一)应主要向本经济区的二级站进货。

  (二)按照经营范围和分工规定,收购当地产品。对工业自销的商品,要积极开展代销业务。

  (三)经济区二级站不能满足的可以到其它地区和部门进货,但必须坚持经济合理的原则。企业直接从外地工厂进货,要遵守产地商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进货时必须坚持看样选购,签订合同和协议。合同要详细注明双方责任和罚则。要重合同,守信用。



    第二十一条 积极支持当地工业部门生产适合市场需要的品种。统购商品按统购统销政策办理,其它商品凡是适合市场需要的,要按照计划和合同及时收购或选购。并严格检验商品质量和商品包装。



    第二十二条 加强同二级站的联系,及时反映各条渠道的零售商业的要求和消费者意见;经常了解二级站商品品种情况,凡是适合本地区需要的,应及时采购;积极协助二级站试销新产品,推销和代销滞销商品。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管理。企业要有一位负责人主管商品采购工作;要建立必要的采购管理制度,进货计划要经过有关部、组群众的讨论;要选择懂得政策、熟悉业务、作风正派的同志担任采购工作,并给他们一定的机动权,以便根据新的情况,及时采购新产品和其他适销产品。



    第二十四条 组织货源必须做到:

  (一)坚持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反对瞎指挥,盲目采购。

  (二)坚持实事求是;反对不问实际需要,商品一紧就乱抓乱抢,商品一松就任意退货拒付。

  (三)坚持既要安排好市场,又要讲经济核算;反对有货不进,造成脱销,或者单纯为了完成任务,造成商品迂回倒流和购进不适销商品。

第七章 商品供应

 


    第二十五条 企业必须大力疏通流通渠道,减少流转环节,努力做好商品供应,安排好城乡市场。企业的供应对象主要是:

  (一)基层供销合作社。

  (二)国营零售商业。

  (三)集体所有制商业和有证商贩。

  (四)直供的工矿企业。



    第二十六条 分配商品要认真贯彻城乡都需要的工业品优先供应农村的原则。货源充足敞开供应的商品,全部实行自由选购,不允许硬性搭配。暂时供应不足的商品,要根据政策和上级规定,进行合理分配。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向基层供销社、零售商店供应商品时,要公开货源,公开库存,公开供应数量,并努力做到: 时间及时,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花色对路,规格适销。



    第二十八条 企业要定期召开基层供销社、零售商店和直供生产资料的厂矿企业参加的供应会、补货会,衔接计划,供应商品,调剂余缺。



    第二十九条 联络员或业务人员,要经常到基层供销社和零售商店宣传供应政策,了解市场变化,听取改进意见,开展巡回展销;帮助他们培训业务人员,扩大经营品种,调剂商品余缺,改进橱窗陈列,改善经营管理,做好市场供应。



    第三十条 企业要面向基层,为基层服务。

  (一)建立样品室,做到明码标价,样品齐全。

  (二)营业时间要灵活掌握,努力做到随到随供。

  (三)大包装和花色、规格复杂,挑选性强的商品,应降低批发起点。

  (四)帮助基层供销社、零售商店搞好保修工作,经营好维修零配件,积极开展修旧利废业务。

  (五)服务态度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

第八章 商品储存和运输

 


    第三十一条 商品的储存和运输要努力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经济,积极为购销活动服务。



    第三十二条 企业要根据上级颁布的仓库管理办法,做好商品保管工作。

  (一)商品入库。要及时验收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发现问题,做好记录,认真办理查询,妥善处理。

  (二)商品储存。要坚持分区分类,货位编号,定量堆码,层批标量,动碰复核等的管理方法;要根据商品的性质性能,挑选适宜的货位存放,危险品和非危险品,性质相抵触或互有不良影响的商品,不得混存;要加强库房的温湿度管理,妥加苫垫,定期检查;要合理规划道路、墙距、货位,努力提高仓库利用率。

  (三)商品出库。要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要有正式的出库凭证,否则应拒绝发货。单货要逐项查对,向提货人交代清楚。如有查询,要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商品合理运输,努力采取直达、水运、水陆联运和“四就直拨”等方式,节省运输费用。



    第三十四条 企业的仓库和自有运输工具,应当制订经济技术指标,实行简易核算。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实现装卸、搬运、堆码半机械化、机械化。



    第三十六条 企业要积极回收包装物料,妥善保存,及时整理,加工复用,或回交有关二级站。回交包装物料的奖励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必要的安全组织,认真执行各项安全制度,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做好以防火为中心的十防工作(防特、防盗、防火、防中毒、防工伤事故、防自然灾害、防漏跑混油、防危险品事故、防商品霉变残损、防设备损坏和交通事故),达到三安全(人身、商品、设备安全)。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必须坚持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实行严格的经济核算制,搞好定额管理,合理运用资金,管好国家财产,为国家建设积累资金。

  要发动群众当家理财,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分商品部核算,或把主要经济指标落实到组,责任到人,使企业各部门及全体职工都有明确的经济责任,把专业核算同群众核算结合起来。



    第三十九条 企业要设置健全的会计帐簿,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遵守记帐规定,做好记帐、算帐、对帐、报帐工作,做到帐帐、帐表、帐实相符。按时编制会计报告,正确、及时、完整地核算和反映企业的资金财产变化情况。



    第四十条 加强财务工作,管好资金和费用,做好经济活动分析。

  (一)管好用好资金。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财政性支出。商品资金只准用于商品流转。在购销活动中,必须贯彻“钱货两清”的原则,除国家规定外,不准预收预付货款,不准赊销商品和拖欠货款。非商品资金要按定额分项掌握使用。结算资金要及时办理托收承付,抓好清理催收,压缩资金占用。

  (二)商品流通费用,要按定额掌握,不准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准乱摊费用。

  (三)除上级公司统筹、调度资金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抽调、挪用企业资金,摊派费用。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款项收支,财会部门有权拒绝办理,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

  (四)企业要组织财会、业务部门,认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业务活动中的关键问题,要搞专题分析,季、年度要有综合分析,向上级提报书面材料。



    第四十一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全部由企业安排使用。企业对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有权出租或有偿转让,所得收入用于购置需要的固定资产。



    第四十二条 为了加强企业的经济责任,把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企业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办法。

  企业应当根据上级核定的利润留成比例计提全额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按照规定的办法使用。增长利润留成的计算基数,按前三年实际平均利润滚动计算。企业不得自行提高留成比例。



    第四十三条 经理要熟悉财会工作,加强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贯彻执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章 价格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分级管理的权限,认真贯彻执行物价政策和作价原则。订价和调价要依据充分,做到准确、及时、合理。



    第四十五条 属于企业管理的部分三类商品价格,可以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和供求关系,本着比质比价的原则,与工业部门协商制订出厂价,确定销售价,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工商意见不一致时,报请当地物价主管部门裁决。除上级有统一规定者外,不允许企业对收购的产品在价格上进行补贴。外采部分按进货地批发牌价,参照规定的地区差价,制订当地的批发价格。

  属于上级管理价格的商品,在供应给基层供销社、零售商店和直供的工矿企业,以及进行系统内调拨时,其作价办法,均按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在调价时只规定主要市场或标准品价格的,应根据规定的差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制订本市场的批发价和零售价。



    第四十六条 对残损变质、质次价高和冷背滞销商品,要贯彻既能销得出,又要尽量减少国家损失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处理商品要走群众路线,由企业负责人召集物价员、采购员、保管员、业务员、会计员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方案,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或报批。

  (二)处理商品可以采取加工改制、扩大扣率和削价等办法。主要依靠供销社和零售商店推销,也可以设立专柜、廉价部自行推销。要明码标价,公开销售,不准内部私分,不准以好商品当残损变质商品、把季节性储备商品当冷背滞销商品处理。



    第四十七条 商品处理权限:

  残损变质、质次价高、冷背滞销的商品,全年处理损失金额,按企业上年度全部商品的销售额计算,在千分之一以内的,由企业自行处理,报上级公司备案,超过千分之一的,报上级公司审批。

  企业减收布票,按上一个年度实际供应量折成布票计算,棉布在千分之一以内,针棉织品和布制品在千分之四以内。



    第四十八条 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审价。采取专业物价员和群众相结合,自查和互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审价,总结经验,纠正差错,分析原因,堵塞漏洞。

第十一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要根据机构设置和工作需要,制定人员编制计划,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企业在国家批准的劳动指标内,按当地劳动部门的安排进行招工,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并经半年试用,试用合格,正式录用,不合格可以辞退。企业有权拒绝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硬性安插丧失了劳动能力的和不适合在本企业工作的人员。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特点和业务实际需要,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季节工、临时工。



    第五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工作。帮助他们掌握商业方针政策,熟悉本行业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策水平和业务技术水平。职工要保持相对稳定。要鼓励职工钻研业务,学习技术。根据上级颁布的业务技术等级标准,对职工定期进行考核,作为今后调整工资、晋级和授予技术职称时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一条 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经过群众评选,由企业给予表扬、记功或报请上级授予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金,把职工的政治荣誉和物质利益,同他们对国家的贡献密切联系起来。



    第五十二条 奖金的发放,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奖励办法,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违反财政纪律、违反物价等经济政策,不按经营范围经营的不发奖金。



    第五十三条 职工犯错误,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情况给予教育或处分,由于对工作严重失职,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对职工的处分必须慎重,给予降级、减薪、降职、撤职、开除留用以至开除处分的,要经全体职工讨论,并报请上级批准。



    第五十四条 要关心职工生活,注意劳逸结合,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一)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必要的加班,应给予同等时间补休。

  (二)职工的劳保待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标准执行。

  (三)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做好预防和医疗工作。要照顾女职工的生理特点,注意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搞好计划生育。

  (四)积极地、逐步地解决职工宿舍;办好职工食堂、托儿所等集体福利事业;对生活困难的职工,经群众评议,由工会批准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章 政治工作

 


    第五十五条 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企业的政治思想工作要围绕着业务活动来进行,把政治工作和经济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保证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五十六条 思想教育要讲求实效,落到实处,防止简单化,不搞形式主义。要提倡畅所欲言,实行 “三不” 主义。解决职工的思想问题,要坚持“团结一批评一团结”的原则,说服教育,以理服人。



    第五十七条 要教育干部、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觉悟,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要教育干部、职工提高警惕,同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和其它坏分子作斗争。



    第五十八条 企业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讲党性,守纪律,实事求是,倾听群众意见,肯学肯钻,勇于创新,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五十九条 在党支部领导下,工会、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动员和组织干部、职工努力学政治,学业务,学管理,积极工作,为办好企业做出贡献。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城经营百货、文化、纺织、针织、五金、交电、化工、糖烟酒商品的三级批发企业。大中城市的三级批发企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可根据本条例精神,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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