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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8-08-28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发改经体〔2018〕1246号
发布文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发改经体〔2018〕1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件)印发后,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相继成立,在电力市场化交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只有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和山西湖北重庆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等8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为股份制公司,其他电力交易中心仍为电网企业全资子公司,尚未实现电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和规范运行。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发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化建设,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造。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各省(区、市)要按照多元制衡的原则,对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股份制改造,为市场主体搭建公开透明、功能完善的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应体现多方代表性,股东应来自各类交易主体,非电网企业资本股比应不低于20%,鼓励按照非电网企业资本占股50%左右完善股权结构。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明确改革目标、细化实施路径、完善配套措施,加快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造。实施方案请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各电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造工作应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工作。

  二、充分发挥市场管理委员会作用。市场管理委员会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组成。尚未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电力交易机构,要尽快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已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电力交易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人选、成员组成、功能定位、议事规则等相关工作机制,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规范电力交易机构运行。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要加强对电力交易机构的指导,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电力交易机构的监管,推动交易机构丰富交易品种,提升服务能力,确保电力交易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推进相关工作并接受监管。电力交易机构要不断完善交易机制,及时修订交易规则,尊重市场主体意见,提高市场主体的满意度和认同度;要规范开展信息披露工作,重点对信息披露内容、时间、频次、方式和平台等进行规范,确保披露内容全面、准确、及时,以满足市场主体的交易需求;要推动电力交易系统建设,促进电力交易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在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方面实现信息交换及信息互认,为电力市场化交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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