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5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50号
证监会公告[2014]5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决定》中取消的涉及我会的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1),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提起的有关申请。
二、对于《决定》中取消的涉及我会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见附件2),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提起的有关申请。
三、对于《决定》中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自《决定》发布之日起,行政相对人可在完成工商登记后再向我会提交有关申请。
四、与被取消、调整事项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安排,中国证监会将专门发布通知。
五、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被取消、调整事项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将对外公布。
六、有关事项取消、调整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证监会
201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