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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8-06 生效日期: 2012-08-06
发布部门: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规范项目储备管理,提高项目储备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建立项目储备库,加快推进储备项目前期工作。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相应机构,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

  第四条 全市设立两级项目储备库。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设一级项目储备库;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设二级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构建,由二级项目储备库择优生成一级项目储备库。

  第二章 储备库入库项目条件及类别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入库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方向;
  (二)符合玉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
  (三)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结构转型升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分为三大类,包括基础设施类、产业发展类、社会发展类。
  (一)基础设施类项目,主要包括综合交通运输、能源保障、城乡建设三类项目;
  1、 交通运输类:国家及省、市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内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高速公路、道路桥梁、铁路、轨道交通等项目;
  2、能源类:国家及省、市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内的能源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水电、新能源、石化类(煤、石油、天然气)等项目;
  3、城乡建设类:水利工程、市政道路、供水供气、电力通信、环境保护、生态治理以及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等项目。
  (二)产业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农业、工业、现代服务业三类项目;
  1、农业类:现代高效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等项目;
  2、工业类:装备制造、轻工、化工、钢铁、有色、建筑材料、食品加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项目;
  3、服务业类:物流、商贸、服务外包、旅游、文化创意等项目。
  (三)社会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文化、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民政、扶贫和社会保障等项目。

  第七条 每级项目储备库分别由农业、交通运输、能源、市政建设、工业和信息产业、服务业、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社会事业等专项储备库组成。可根据需要从以上各专项储备库中提取生成政府投资项目库、利用外资项目库、企业投资项目库等。

  第八条 每级项目储备库和各专项储备库采取统筹协调、相对独立、自主把关、及时更新的动态管理方式。

  第九条 一级项目储备库入库标准为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二级项目储备库由各县区、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条 凡符合入库储备标准的,均应进入项目储备库。省、市重点项目,国债、国家政策性中长期贷款、国外贷款备选项目应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产生,未进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考虑。
  
  第十一条 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或其他不适宜继续在库储备的项目,应及时退出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 项目库的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库实行网上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项目申报、筛选、审核、查询等工作,均在网上进行。全市统一研究和开发项目储备库管理系统,对项目储备情况实施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一级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入库项目评审,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二级储备库中凡符合一级库标准的,必须上报纳入一级库。二级储备库管理可参照一级库模式进行。
  
  第十四条 储备项目根据进展情况,可划分为:规划研究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
  
  第十五条 市级和各县区、各部门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建立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网络系统,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市项目储备库管理系统和网络的开发建设及运行维护、技术培训、技术保障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定期将全市一级库储备汇总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对各县(区)、各部门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各县区、各部门要重视和支持项目储备工作,努力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事业心强、懂业务、善策划的项目储备工作队伍。

  第四章 项目储备工作考核和表彰
  
  第十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计划和各地区分解计划,负责检查、考核项目储备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各责任单位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列入年度市重点项目管理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 市政府将对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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