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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社会车辆参加市内客运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1-15 生效日期: 1987-11-15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方便群众出行,动员社会通勤客车参加公共交通联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有通勤客车的单位,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凡拥有大客车的单位,在搞好本单位职工通勤的同时,要利用车辆单程空驶或闲置时间,就地就近参加公共交通联运。 
  公共交通联运,分高峰捎运和全天参加专线客运两种。 
  第四条 凡参加公共交通联运的单位,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市通勤客车管理处统一发放准运证、并与公共交通公司签订联运合同后,由市通勤客车管理处将其参加联运的客车编入运营路线。 
  第五条 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对参加公共交通联运的客车,要视同公共电、汽车辆进行管理。 
  第六条 通勤客车参加公共交通联运按每百公里三十公升的标准供应计划内议价油料。 
  第七条 高峰捎运,收入归公共交通企业,对出车单位实行公里补贴(载客运行不足五公里的按五公里补贴)。补贴费用由公共交通企业与财政共同负担。 
  第八条 专线客运,执行统一票价,收入归出车单位所有,实行自负盈亏。 
  第九条 参加公共交通联运的单位可提取补贴或票款收入百分之三十用于奖励司机等有关人员(捎运司机不少于百分之二十, 专线司机不多于百分之二十),不计征奖金税。 
  第十条 凡应参加公共交通联运而不参加者,市通勤客车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收缴其通勤客车通告证,对其油料供应及旅游、结婚包车等业务进行限制,并停止发售职工月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市通勤客车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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