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6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9-29 生效日期: 2012-09-29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6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6号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出口至台湾地区自用的非配额管理原粮及制粉办理退税或退还保证金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内地出口商应向出口地海关提出退税或退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内地出口商的企业营业执照;
  (二)内地出口商出口原粮及制粉的报关单、税单或保证金收入证明;
  (三)台湾进口粮食及缴税证明;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与台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商,内地粮食出口商应联系相应的台湾进口商,由台湾进口商向台湾相关业务部门申请出具前款(三)中所述相关粮食进入台湾及缴税证明。
  二、内地粮食出口商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通过台湾进口商向台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具进口粮食及缴税证明,并于2013年6月1日前向出口地海关提出退税(保)申请。
  2013年6月1日前未向海关提出退税(保)申请且提交相关材料的,海关不再退还相关税款,并对税款保证金做转税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年9月29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