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09 生效日期: 2010-12-09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财关税[2010]58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二五”期间(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国内航空公司用于支线航线飞机、发动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按《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执行。

  

  附件: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一、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二五”期间(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国内航空公司用于支线航线飞机、发动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本规定适用于民航局批准的营运定期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

   本规定的支线是指从支线机场始发或到达支线机场的省(自治区)内航段,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但距离较短或运量较小的航段。支线机场是指民航机场规 划中的中小型机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航段纳入支线的具体范围:(一)省(自治区)内的航段或距离在600公里以内(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航 段。(二)航段至少一端连接支线机场。连接北京首都机场,上海虹桥、浦东机场,广州白云机场及旅游热点城市(不包括红色旅游城市)机场的航段除外。(三) 为避免支线航线在市场淡、旺季航班数量增减落差过大,规定淡季航班量至少达到旺季航班量的20%。

  三、本规定所指航空器材是指用于维 修飞机及发动机用的进口器材,包括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apu)、起落架、其他飞机、发动机的附件(含以上内容的送境外维修件,但不包括送境外维修或改 装的飞机整机)以及维修用消耗器件。航材范围仅限定于飞行器的机载设备及其零部件,不包括地勤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及其零部件。

  四、符合 本规定标准(详见附1)的国内飞机、发动机维修公司为维修享受支线航线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内航空公司的飞机、发动机而进口航材,可在照章缴纳进口税收 后,在出具给国内航空公司的加工维修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进口航材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的具体数额”,该进口税额将被折算到下一年度享受支线航线进口税收优 惠政策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航材的减税比例中。

  五、符合本规定适用条件或标准的国内航空公司和飞机、发动机维修公司可向民航局提出申请,由民航局统一确认名单后报财政部。

  六、符合本规定适用条件的国内航空公司应按照财关税[2004]63号、财关税[2006]52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期限向财政部和民航局同时报送下一年度《免税申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符合本规定标准的国内飞机、发动机维修公司应在每年11月15日之前分别向财政部、民航局报送在报告期内(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为享受支 线航线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内航空公司提供维修服务结算的修理费用汇总表及相关单据明细表,具体要求详见附2和附3,并说明情况。

  七、为便于操作,享受国际航线、港澳航线和支线航线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内航空公司应统一上报《报告》,《报告》中有关统计数据的填报要求详见附4、附5和附6。

  本规定附1同样适用于为享受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内航空公司提供维修服务的国内飞机、发动机维修公司。为享受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内航空公司提供维修服务的国内飞机、发动机维修公司应按本规定第六条相关要求统一上报材料。

  八、民航局根据国内航空公司的运输生产报表,对各航空公司上报的报告期内国际航线、港澳航线和支线航线飞行里程以及飞行总里程进行审核确认后,于每年12月1日以前将确认结果报财政部。
九、财政部根据民航局的确认结果,原则上参照《关于营运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所规定的方法确定营运支线航线维修用进口航材的减税比例,即以某国内航空公司报告期内支线航线飞行里程占全部飞行总里程的比例作为该公司下一年度进口航材 的减税基准比例;并与国内航空公司营运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维修用进口航材的减税比例合并计算和执行,即以某国内航空公司每年飞行国际航线、港澳航线和支线 航线里程之和占该公司全年飞行总里程的比例作为基础,计算该公司进口航材的减税比例。

  十、海关按照财政部核定的减税比例办理进口航材的征减免手续。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十一、凡享受上述政策的航空公司要切实做好与《报告》相关的计划、统计和管理工作,各公司要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为确保《报告》所提供的航材进口金额等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财政部门将组织相应的定期或专项财务检查。

  十二、对在财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航空公司伪报、瞒报等违反本规定的问题,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公司进口减免税资格一至三年,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附1: 

  纳入国内航空公司航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内的国内飞机、发动机维修公司的标准

  


  一、持有中国民用航空维修许可证(caac),并同时持有美国联邦航空局维修许可证(faa)或欧洲航空管理局维修许可证(easa)。

  

  二、上一年度销售额至少达到3亿元人民币。

  

  附2:

  **飞机、发动机维修公司**年度报告期内修理费用汇总表

  

  (单位:万元)

  
国内航空公司名称飞机大修发动机大修apu大修附件修理航线维修费用总额进口税收总额
费用进口税额费用进口税额费用进口税额费用进口税额费用进口税额
**航空公司            


  注:费用总额包含进口税收总额。

  

  附3:

  **飞机、发动机维修公司**年度报告期内修理费用单据明细表

  

  
国内航空公司名称发票号发票日期发票内容发票金额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税收总额
**航空公司       


  

  附4:

  国内航空公司免税申请报告》中统计数据的填报说明

  


  根据财关税[2004]63号、财关税[2006]52号及本规定,享受国际航线、港澳航线和支线航线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内航空公司每年11月15日之前向财政部和民航局报送下一年度《免税申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 中有关统计数据应分别填报6张表格。表格1为汇总表,格式及指标说明详见附5;表格2至表格5按照财关税[2004]63号的规定分别填报进口航材的执行 情况、飞机维修业务情况、下一年度进口航材计划和飞行里程情况,其中飞机维修业务情况应分别报告航空公司送境外维修(飞机大修除外)、送国内维修公司维修 和在本公司内维修等业务情况,飞行里程情况应分别报告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飞行里程、支线航线飞行里程、飞行总里程情况,表格2至表格5由填报单位自行制 表;表格6填报送符合规定标准的国内飞机、发动机维修公司维修业务情况,表格6的格式详见附6。

  

  附5:

  表格1:**航空公司**年度报告期内数据汇总表

  

  (单位:万元)

  
直接进口航材
送境外维修航材
送符合规定标准的国内飞机、发动机维修公司维修航材
飞行总里程(公里)
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飞行里程(公里)
支线航线飞行里程(公里)
下一年度进口航材及送境外维修预算
总额
应缴纳的进口税额
费用总额
应缴纳的进口税额
费用总额
维修公司缴纳的航材进口税额
 




















  

  表格1汇总表指标说明:

  1、 直接进口航材总额:航空公司直接进口的航空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apu)、起落架、其他飞机和发动机附件以及维修用消耗器件五大类航材的总额,不包括相关的进口关税税额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

  2、 直接进口航材应缴纳的进口税收总额:在未享受任何航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航空公司直接进口的五大类航材所应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

  3、 送境外维修航材费用总额:航空公司送境外维修的五大类航材(不包括送境外维修或改装的飞机整机)所发生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总额,不包括相关的进口关税税额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

  4、 送境外维修航材应缴纳的进口税额:在未享受任何航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航空公司送境外维修的五大类航材(不包括送境外维修或改装的飞机整机)所应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

  5、 送符合规定标准的国内飞机、发动机维修公司维修航材费用总额:航空公司送符合规定标准的国内飞机、发动机维修公司维修的五大类航材(包括飞机大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总额,包括相关维修公司为其维修航材而发生的进口税收总额。

  6、 符合规定标准的国内飞机、发动机维修公司缴纳的航材进口税额:符合规定标准的国内飞机、发动机维修公司为享受航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航材而缴纳的进口税收总额。

  7、 飞行总里程(公里):航空公司在报告期内飞行总里程(含正班、加班及包机飞行里程)。

  8、 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飞行里程(公里):航空公司在报告期内国际和港澳航线飞行里程(含正班、加班及包机飞行里程)。

  9、 支线航线飞行里程(公里):航空公司在报告期内支线航线飞行里程(含正班、加班及包机飞行里程)。

  10、下一年度进口航材及送境外维修预算:航空公司在下一年度内(1-12月)直接进口航材和送境外维修航材(不包括送境外维修或改装的飞机整机)预算总额,不包括相关的进口关税税额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

  

  附6:

  **航空公司**年度报告期内送符合规定标准的国内飞机、发动机维修公司修理费用汇总表

  

  
国内飞机、发动机维修公司名称飞机大修发动机大修apu大修附件修理航线维修费用总额进口税收总额
费用进口税额费用进口税额费用进口税额费用进口税额费用进口税额
**维修公司            


  注:费用总额包含进口税收总额。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