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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6-13 生效日期: 2012-06-1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黑教法[2012]108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国务院公布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校车安全管理的行政法规,对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将学习贯彻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

  校车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学生人身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条例》的公布施行,是国家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一个重大举措,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推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督促落实、社会广泛参与”的校车安全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以人为本”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从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主要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将《条例》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大力营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人要进一步明确教育部门监管职责和学校的管理责任,切实承担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科学组织,精心谋划,把学习宣传《条例》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情况,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地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要使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教职工、家长和学生、校车所有人及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都了解和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要把学习《条例》作为教育行政干部、校长、园长、教职工培训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利用板报、宣传栏、校园广播、校园电视台、校园网、班队会、专题讲座、家长会、家长学校以及向学生、家长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大力宣传《条例》的内容。运用多种形式搭建学习平台、多种载体丰富学习内容、多种活动深化学习成果,确保学习宣传《条例》系统化、规范化、常态化,增强学习宣传的实效性。通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活动,使社会有关方面人员都能明确在校车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和责任,增强履行《条例》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学习宣传和落实《条例》的良好氛围,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格局。

  三、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切实增强落实《条例》的实效性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以《条例》公布施行为契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对现行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进行认真梳理,做好现有管理措施与《条例》的衔接,进一步明确工作范围,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将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分解细化,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员,落实到学校日常工作中,加强校车安全保障机制建设,确保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密切协作,积极主动配合公安、交通运输等职能部门,做好信息沟通和情况分析工作,形成定期分析情况、工作协调互动的机制。要及时查找校车管理工作中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和隐患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妥善解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对不具备校车条件的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要坚决停用;对不符合校车驾驶人资格的,要坚决更换;对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要坚决取缔,进一步优化学生交通环境,确保学生乘车安全。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探索全社会齐抓共管校车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各单位要及时总结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将学习宣传及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情况书面与10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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