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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6-08 生效日期: 2012-06-08
发布部门: 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公安厅(局)、税务局、工商局、纠风办:

  

  清理整顿违规收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商务、发展改革(物价)、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按照清理整顿工作方案要求,稳步推进各项工作,零售商供应商关系呈现积极变化。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5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全国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联合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工作时间

  

  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根据纠风工作实际需要,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将清理整顿工作结束时间由2012年6月底调整至2012年9月底。有关工作安排也做了相应调整,新一轮联合检查6月20日开始,7月底结束。

  

  二、调整工作机制

  

  根据《通知》安排,清理整顿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增加国务院纠风办为成员单位,进一步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请各地协调小组按程序做相应调整,确保工作机制顺畅。

  

  三、落实工作责任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整体组织协调,牵头组织约谈零售商和规范促销服务费工作;发展改革(物价)部门牵头负责清理整顿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物价)部门清理大型零售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违规收费的行为。地方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职,牵头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狠抓落实,同时加强数据统计、调研分析和汇总报告等工作。有关执法部门要依法发挥执法检查职能,对拒不配合检查、不提供资料的企业总部及门店,要敢于坚持原则,严肃执法。

  

  四、督促企业复查

  

  在开展新一轮联合检查前,各地协调小组要督促企业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认真复查。对于前期自查没有发现问题的或问题较少的,要重点进行跟踪指导。企业复查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范促销服务费的指导,工商、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违规收费问题的指导,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明码标价的指导。

  

  五、明确政策界限

  

  以鼓励零售企业自查问题、自行纠正、增强自律意识、自我调整规范为导向,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为确保工作目标实现,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6月20日为企业自查“回头看”阶段,在此阶段,通过自查、复查发现的问题,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纠正;企业自查、复查未发现但在被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严肃处理。

  

  六、加大检查力度

  

  各地要研究制订新一轮联合检查方案,商务、工商、物价等牵头部门要根据职责,对规范促销服务费、禁止违规收费和落实明码标价等三项主要内容,分门别类制定检查细则。检查要覆盖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总部及门店,通过查看合同及附件、调阅财务数据、约谈、座谈、深挖举报投诉线索等方式开展检查。每次检查均须填写联合检查表(商秩发[2012]485号文的附件2),检查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并在检查表上签字。其他检查要求严格按《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清理整顿违规收费联合检查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商秩司函[2012]163号)执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宣传正面典型,曝光严重违法违规企业。

  

  七、及时报告进展

  

  各地要及时向部际协调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和政策建议。要指定专人负责联合检查统计工作,每周一报送统计周报表,并实行零报告制度(没有情况也要报告)。同时,做好零售商自查自纠表、零售商收取供应商费用一览表和联合检查表的归档工作,必要时部际协调小组将抽查相关资料。工作统计报送情况将作为清理整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要求报告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请各地协调小组及时向部际协调小组报送材料:6月20日前报送新一轮联合检查方案、联合检查统计工作负责人及联系方式;8月10日前报送新一轮联合检查总结。同时,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总部于6月20日前上报复查报告,汇总后报部际协调小组。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国务院纠风办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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