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永政办发〔2012〕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修订后的《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做好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根据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乡镇企〔2010〕4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当地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考核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劣汰原则。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得作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应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农产品经营比重。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70%以上。
(三)加工、流通企业规模。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四)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六)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做到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七)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当地农户数量一般应达到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材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八)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国内、省内先进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标准,产销率达93%以上。
(九)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 市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进行资格认定以及监测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资格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县区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各县区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拟文报县区人民政府,以政府文件向市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市直所属企业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四)市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区申报企业进行考察,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认定,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名单。自发文之日起所认定企业的有效期为2年。
(五)通过媒体发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公告,制发资格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八条 考核评分标准
市级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符合第五条九项基本条件,且考核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列入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对象。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一)企业规模(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40分) 企业分两种类型计分。
1、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计3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1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年交易额达到5亿元的计3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0.5亿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二)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0分) 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4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的计6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3分,两项都达不到的计0分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10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含60%)的计10分,高于60%的计0分。
(四)企业自建原料生产基地(10分)
企业需提供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情况资料,包括基地规模、提供原料数量、带动农户情况和利益联结方式等,资料与证明文件应相吻合,缺一项扣2分。 (五)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计10分)。
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的计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1000户的,每增加50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20分)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食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4分,没有的记0分;
2、有中国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的记4分,没有的记0分,有省著名商标证书记2分,没有的记0分,最高不得超过4分;
3、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4分,没有的记0分,省名牌产品、省名牌农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没有的记0分,最高不得超过4分。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5、有专利证书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6、有商标注册证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7、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第九条 审核认定 (一)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聘任专家,组成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估组,对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第八条要求进行评分,形成初审意见。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市级龙头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十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建立竞争与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市级龙头企业标准,对市级龙头企业进行定期考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保留,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淘汰,并将考核情况,报市政府认定。
第十一条 运行监测评分标准
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二条 监测方法与程序
市级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监测评审通知。
(二)被监测的市级龙头企业按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要求准备监测材料,将监测评审材料报送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 (三)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区被监测的市级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以政府文件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聘任专家,组成市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审组,对市级龙头企业的运行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市考评组实施现场抽查),并按第八条要求进行评分,形成运行监测评估意见。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监测结果发布
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监测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公布,并颁发证书,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实行市级龙头企业月报表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市级龙头企业在每月5日前,分别填报《市级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送交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月8日前报市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市直龙头企业每月8日前报市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县区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对辖区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以文字材料的形式报市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对获得市级龙头企业资格的,将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对未获得市级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下一次申报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一)市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和参加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六)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十六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龙头企业的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市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及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评审认定的企业,取消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0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