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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4-16 生效日期: 2012-04-30
发布部门: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承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承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下达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和支持范围,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

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所列应由市财政列支的对企业和各县区政府的奖励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以市属企业、双桥区、双滦区、鹰手营子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财政市管县为主;对扩权县和财政省直管县,可以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当给予奖励(纳入政府奖励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品牌建设、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50万元以内。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对市财政专享企业可加大支持额度。

第九条 凡当年享受过国家或省、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国家要求配套的项目除外),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六)能够登陆“河北财政信息网”的“企业填报系统”,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经济月报;

(七)对纳入财政中小企业项目库的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各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于每年第四季度上报下年度入库备选项目,次年第二季度按要求组织当年项目申报工作。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可向所在县区财政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时提出申请,经县区财政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筛选后,分别向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市直有关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可直接向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及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合法性初步审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并联合下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将项目扶持资金逐级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定期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第二十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直单位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直接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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