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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托幼机构和小学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4-28 生效日期: 2012-04-28
发布部门: 教育部/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疾控发[20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近期,全国手足口病发病数、重症数和死亡数较去年同期上升明显,在部分托幼机构和小学出现了聚集性疫情,已经进入疫情高发期。为进一步加强托幼机构和小学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保护儿童健康,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防控工作紧迫感

  

  手足口病是《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丙类传染病,严重危害儿童健康。2011年,全国共报告手足口病1619706例,发病数在法定传染病中居第一位,死亡509例,占丙类传染病死亡总数的95%,并主要集中在5岁以下儿童,给儿童健康和社会和谐带来严重危害,预计今年手足口病疫情仍将继续维持在较高水平,托幼儿童和小学生面临着较高的风险。地方各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手足口病的严重性,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增强紧迫感,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沟通与配合,共同做到对托幼儿童和小学生中手足口病例的“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

  

  二、加强监测,提高质量,为疫情防控提供准确信息

  

  地方各级疾控机构要按照《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年版)》要求,做好手足口病流行病学监测和病原学检测,特别是聚集性病例及重症和死亡病例的病原学检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和病原分布情况,尽可能准确分析研判疫情趋势,为科学制订防控策略提供依据。各地托幼机构和小学要切实落实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6〕65号)要求,落实好晨检、因病缺勤追查与登记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病例。

  

  三、加强合作,有效防控,及时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与教育行政部门沟通,通报当地手足口病流行情况,充分发挥指导作用,加强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及小学卫生保健人员手足口病防控业务的培训、指导和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所有的小学、托幼机构,做好环境卫生和日常用品的消毒,切断手足口病传播途径,发生手足口病聚集性疫情后,要及时通报并配合当地卫生部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根据卫生部门提出的风险评估建议,经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适时采取局部、暂时的关停措施,防止疫情进一步蔓延和扩散。

  

  四、加强宣教,有效沟通,提高儿童家长防病意识

  

  托幼儿童和小学生家长的防病意识对于手足口病的防控至关重要,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手足口病知识健康宣传力度,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宣传和普及手足口病防治知识,特别要加强对托幼儿童和小学生家长的健康教育,使其了解手足口病的严重危害和早期症状,有效预防手足口病,并能够及时就医,倡导他们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同时做好与患儿家长的沟通,消除其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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