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厅水字[201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航道养护工作开展,提高航道养护管理水平,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航道养护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属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部决定对2011年度航道养护情况进行技术考核抽查工作。现将抽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2011年度航道养护技术考核抽查工作方案
为提高全国航道养护管理水平,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航道养护管理规定》有关要求,部决定对2011年度航道养护情况进行技术考核抽查工作,并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的
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养护管理部门贯彻落实《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情况;总结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航道养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效实施,促进航道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检查内容
(一)综合管理情况;
(二)航道维护与观测情况;
(三)航标维护情况;
(四)整治建筑物维护情况;
(五)航运枢纽及船闸维护情况;
(六)船艇维护情况;
(七)航道场站、基地维护情况。
检查的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三、抽查工作总体安排
(一)抽查工作由部水运局统一组织协调,成立分别由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为组长单位的3个抽查组,组长单位会同其他参加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受检省份积极配合,抽查分组情况见附件1。
(二)检查时间定于2012年5月至6月。具体检查时间由组长单位与受检省份商定。组长单位应提前1周将本组抽查安排表(见附件2)报部水运局。
四、检查步骤和方法
(一)听取自查情况汇报及相关用户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受检省份的工作汇报,抽查案卷材料,对相关检查内容进行评价、核实,填写考核表。
(二)查看现场。
(三)查阅有关档案、文件资料。根据工作需要,检查组深入受检省份的1-2个基层单位,对照本方案要求,检查、了解航道养护工作开展情况。
(四)按照《航道养护管理规定》进行综合考评,形成初步意见。根据检查情况,检查组按照检查内容和相关要求,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对受检省份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五)与受检省份交换意见。检查组组长代表检查组与受检省份交换意见,肯定工作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工作建议。
五、有关要求
(一)受检省份要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按照检查内容准备相关材料,统筹协调相关单位安排好检查有关事宜。
(二)检查组应按照《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和本方案的要求,对受检单位的工作进行认真评价。
(三)检查组应在检查结束后2周内,向部水运局提交检查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受检省份航道养护工作的总体评价,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加强航道管理与养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四)检查组成员的跨省交通及住宿费原则上由派出单位承担。
六、部水运局将根据各省报送的2011年度技术考核报告和部组织的抽查情况,对全国航道养护2011年度技术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公布考核结果。
联 系 人:商德盛 汤珣
联系电话:010-65292821 13972367282 18710080252
传真:010-65292841
电子邮箱:syshdc@mot.gov.cn
附件:1.抽查分组表
组别 |
参加单位 |
受检省份 |
建议检查天数 |
建议检查完成时间 |
第1组 |
长江航务管理局(组长单位,3人),上海、浙江、贵州、陕西(各1人) |
福建、广东、云南 |
6~8天 |
5月20日前 |
第2组 |
黑龙江(组长单位,2人), 四川、辽宁、甘肃、珠江航务管理局(各1人) |
安徽、江西、湖南 |
6~8天 |
6月10日前 |
第3组 |
广西(组长单位,2人), 重庆、吉林、湖北、内河航道分会(各1人) |
江苏、山东、河南 |
6~8天 |
6月30日前 |
2.分组抽查安排表
序号 |
内容 |
人员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备注 |
1 |
参加人员 |
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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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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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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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2 |
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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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检查省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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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检查路线及主要行程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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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组长签字:填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