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12]4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1] 3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大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有关工作任务分工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
(一)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1.围绕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卷烟等重点商品,以及著作权、商标、专利等领域的突出问题,确定阶段工作目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继续保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高压态势。严格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切实加强市场巡查和产品抽查抽检,对发现的侵权和假冒伪劣线索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烟草专卖局)。
2.强化重点口岸执法,加大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力度,有效遏制进出口环节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活动。(大连海关)
3.大力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商品信息,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规范网络交易和经营秩序。(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4.创新监管手段,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推动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质量承诺制度。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督促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烟草专卖局)
(二)进一步强化刑事司法打击。
对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及时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发掘相关案件线索,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和生产加工窝点,摧毁其产供销产业链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1.统筹协调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责任单位: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2.督促推动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尽快明确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牵头单位,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案件咨询等制度,及时会商复杂、疑难案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3.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按规定移送检查发现的涉嫌犯罪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检验、鉴定、认定等工作;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大连海关、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烟草专卖局)
4.对行政执法部门通报或移送的涉嫌犯罪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立即调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5.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疏于监管、执法不严以及对涉嫌犯罪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协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检察院)
(四)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
1.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研判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犯罪形势,确定重点打击的目标和措施。建立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制度,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行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大连海关、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烟草专卖局)
2.规范执法协作流程,加强区域间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跨区域执法协作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大连海关、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烟草专卖局)
3.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办案优势,依法积极协助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提请的联合执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建立健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约束激励机制
(五)健全监督考核制度。
1.督促各区市县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推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范围,逐级开展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综治办、领导小组办公室)
2.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地区,督促加强执法、限期整改。(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纠风办)
3.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区域性、系统性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发生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纠风办)
(六)加快诚信体系建设。
1.把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作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大连海关、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烟草专卖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2.建立和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监管、查询和披露平台,各部门要及时将相关领域企业和个人信息传至大连市征信平台,推动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大连海关、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烟草专卖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3.完善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实施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企业和企业法人、违法行为责任人纳入“黑名单”,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诚信状况与银行授信挂钩。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制度,引导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增强诚信意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大连海关、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烟草专卖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
(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1.加强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平台和举报处置指挥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充分发挥举报投诉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经费,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大连海关、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烟草专卖局)
2.依法将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按有关规定公布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以及处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警示企业与经营者。(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大连海关、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烟草专卖局)
(八)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1.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识假防骗知识,宣传注重创新、诚信经营的企业,曝光典型案件,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侵权和假冒伪劣产品。(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宣传部牵头)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活动。(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大连海关、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强化对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大连海关、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
四、完善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的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制定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切实负起监管责任。(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大连海关、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烟草专卖局)
(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1.加强执法队伍业务和作风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大连海关、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烟草专卖局)
2.充实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刑事司法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专业力量,下移监管重心,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公安局、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大连海关、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烟草专卖局)
3.保障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经费,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提高执法监管能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大连海关、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烟草专卖局)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上述任务分工,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抓紧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跟踪各项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