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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处理社会弃婴问题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31 生效日期: 1993-12-31
发布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处理社会弃婴问题的意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处理社会弃婴问题的意见 
 
  根据各地反映,近年来社会上弃婴增多。自治区人大代表曾经提出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好社会弃婴问题的建议。最近我厅就此问题向各地作了一次调查。从调查的情况看,弃婴中大多数是女婴,或者是肢体残缺、智能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男婴。弃婴的地点大多数在车站(或列车、公共汽车上)、码头、医院、戏院、马路边等公共场所,有的丢弃在公共厕所或垃圾箱旁边,有的丢到社会福利院、公安局大门外,有的丢在县政府院内。被丢弃的婴儿,有的挨冻受饿,奄奄一息;有的收进福利院一两天即死亡。这种弃婴行为,不仅影响市容,有损我国声誉,而且严重地摧残了婴儿的身心健康,是极不人道的行为。社会上弃婴增多的原因:一是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作祟;二是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不断深入,一部分超生夫妇为了逃避计生部门的查处;三是有意将女婴、残婴推给国家、社会负担;四是部分青年法制观念淡薄,未婚先育,抛弃婴儿。 
  为了正确处理弃婴这一复杂的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的安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我们建议: 
  一、各市、县(市)建立治理弃婴问题领导小组,由市、县一位领导任组长,计生、公安、司法、民政、卫生、财政、妇联等有关部门的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加强对弃婴治理工作的领导。 
  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我国《宪法》、《婚姻法》、《刑法》、《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我区六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都对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的规定。司法、妇联、计生、民政及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使群众知法守法,并和弃婴、摧残婴儿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公安、司法机关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认真查处弃婴、残害婴儿的犯罪行为。 
  四、对确实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按下述办法处理: 
  (一)凡有社会福利院或儿童福利院的市、县,可由公安部门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报市、县民政部门批准后,送入社会福利院或儿童福利院抚养。对被收养或送入社会福利院机构的弃婴的户口、粮食、凭《收养证》、公证书或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落户和粮食供应手续。 
  (二)凡未办有社会福利院或儿童福利院的市(县),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给符合收养条件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无人收养的弃婴,由民政部门安置入当地敬老院代养或雇请、委托群众抚养。 
  五、无人收养而又需要抚养的弃婴的抚养经费,由当地民政部门报当地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列入社会救济预算解决。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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