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府发[2012]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抢抓国家高度重视内河水运建设与发展的历史机遇,充分开发利用我省丰富的水运资源,重振四川水运,构建多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的西部综合交通枢纽,支撑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建设,现就加快我省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水运发展的重要意义
水运具有运能大、占地少、能耗低等优势,是水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水运资源丰富,拥有长江、岷江、嘉陵江、渠江四条高等级航道和沱江、涪江、金沙江、赤水河等其他等级航道,港口岸线资源优良,开发潜力巨大,发展水运大有可为。
近年来,特别是省委九届四次全会以来,我省水运发展布局已全面展开并取得重大突破,水运正逐步成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四川水运发展,发挥水运比较优势,实现与公路、铁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的有机衔接,推进多式联运,有利于优化交通运输结构,降低社会综合物流成本,促进现代物流发展,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构建现代综合运输体系;有利于提升沿江地区产业发展整体竞争力,促进我省主动承接产业转移,发展沿江临港经济,调整优化沿江及腹地产业布局;有利于发展开放型经济,加快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加快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发展低碳经济,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节能减排。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省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构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攻坚时期,水运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更加突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抓住国家加大力度支持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历史机遇,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加快我省水运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打造“一枢纽、三中心、四基地”的战略部署,主动为“两化”互动发展当好先行、提供支撑,把发展内河水运作为构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建设综合运输体系的重点任务。坚持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运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统筹协调水运、水利、水电发展,统筹协调水路、公路、铁路发展,统筹协调水运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以科学规划为龙头,以项目和投资为抓手,以体制机制和技术创新为动力,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着力加快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培育和发展水运市场,着力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全面提升水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发展目标。利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建成比较完备的现代化内河水运安全监管和救助体系,运输效率和节能减排能力显著增强,水运优势和潜力得到充分发挥,成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全省乃至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建成长江上游港口大省和西部水运强省。
到2015年,四级及以上高等级航道达到1209公里;港口货物吞吐能力达到1.1亿吨,其中集装箱吞吐能力超过250万标箱;货运船舶标准化、大型化、专业化水平得到显著提升,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率达到70%,出川货运船舶平均吨位达到1500载重吨,客渡船舶标准化、简统化率达到60%;力争全省水路年货运量突破1亿吨。
到2020年,四级及以上高等级航道达到1645公里;港口货物吞吐能力达到1.5亿吨,其中集装箱吞吐能力超过400万标箱;货运船舶实现标准化、大型化、专业化,长江干线出川货运船舶平均吨位达到2000载重吨;全省水路年货运量达到1.3亿吨。
三、主要任务
(一)提高航道通过能力。提升长江干线川境段宜宾以下航道通过能力,通行2000-3000吨级船舶,水富至宜宾段达到三级航道标准。完成嘉陵江川境段航电枢纽建设,实施库尾航道整治等复航工程建设,嘉陵江川境段达到四级航道标准。加快实施岷江航电综合开发,乐山至宜宾段达到三级航道标准。推进渠江航运工程建设,渠江达到四级以上航道标准。理顺航道管理养护和船闸管理体制,全面提升航道管理养护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加快建设重点航区航行标志、船岸信息等助导航设施。
(二)大力推进港口建设。加快建设川南泸州-宜宾-乐山港口群和川东北广安-南充-广元港口群,建成泸州港、宜宾港、乐山港、广安港、南充港、广元港等港口重要作业区,建成一批集装箱、重大件、液货危险品、大宗散货、汽车滚装等专业化泊位,形成层次分明、功能互补、竞争有序的港口发展格局。加快推进连接我省重要港口的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配套建设进出港区的运输通道,完善港口集疏运网络,强化多种运输方式的优化组合和优势互补。加快泸州港、宜宾港的水运口岸建设,积极做好其他重要港口水运口岸发展规划。
(三)着力培育水运市场。鼓励港航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引导骨干港航企业延伸产业链向现代物流经营人转变,引进国内外大型港航企业落户四川开展港航业务,逐步提高水运市场主体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搭建船舶融资平台,加快发展船舶运力。按照“关后门、开前门、调结构”的基本思路,加大我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推进力度,落实船型标准化引导资金,加快我省船舶更新改造步伐。大力发展长江干线及干支直达大宗散货运输,重点发展集装箱、重大件、液货危险品等专业化运输,推进水运业节能减排,不断优化水路运输结构。依托重要港口,科学规划建设综合配套服务区、物流园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健全港口配送、加工、商贸、金融、保险、船代、货代、航运交易等功能,发展现代物流,构建航运综合服务体系。积极推动在我省重要港口适时设立保税港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水运市场体系。
(四)保障水运平安运行。全面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涉水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对重点水域和客船、客渡船、危险品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加大农村渡口(含渡船)改造力度,推进渡改桥建设和公益性渡口建设,打造惠民交通,改善沿江(河)群众的安全出行条件。加强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管理,促进航运安全与河道防洪安全、河道工程整治协调统一。加大海事执法艇、车等装备建设力度,完善码头视频和船载视频监控系统,加快主要江河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基站建设,改善海事监控手段,提高海事监管能力。建设水路交通应急指挥及抢险求助保障系统,建设区域性水上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设备器材库,建立快速高效的预警和应急反应体系,有效降低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五)带动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依托我省高等级航道和重要港口,注重发挥内河航运干线跨区域、通江达海、物流成本低的优势,积极发展各具特色的沿江临港产业开发园区。突出港口群及城市的枢纽功能,加强港口与港口综合配套服务区、港口物流园区和临港工业区的有效衔接,实现港区、城区、园区三区互动。大力引导化工、机械制造、食品饮料、轻工纺织、新能源新材料等大运量、大进大出产业沿江布局、集聚发展,主动承接产业转移,推动形成若干具有较强集聚力和辐射能力的产业集群,在沿江临港地区形成集生产制造、现代物流、加工贸易、城市生活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科学统筹规划。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统一制订全省水路交通运输各项发展规划,并加强与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长江干线航道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5年期发展规划的有效衔接;加强与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口岸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规划的有效衔接;加强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有效衔接。各涉水行业发展规划要相互协调、有效衔接、统筹兼顾,有关部门在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内河水运发展要求,并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水运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
(二)加大资金投入。省级财政设立水运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专项用于引领带动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养护和水运市场培育。四川交投集团要充分发挥融资平台作用,加大对省重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省属国有港口(航运)企业发展的投入。坚持“以航为主、综合开发”原则,国家和省投资航运枢纽所形成的收益全部用于内河航运建设、航道养护、通航设施运行和维护,实现滚动发展。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积极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内河水运建设和维护。
(三)实行用地优惠政策。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航道、港口及港口综合配套服务区、港口物流园区用地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项目土地用途依法分类分别供地,对航道、港口项目建设按进度优先保障供地。涉及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依法组织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航道、港口及港口综合配套服务区、港口物流园区等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土地依法按低限收取耕地开垦费,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依法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对港口的码头(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四)实行税费优惠政策。港航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和省支持物流业、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我省的港航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港口码头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争取国家特殊电价政策,省直有关部门和省电力公司在四川电网调度时优先发电序位,争取全额接纳发电电量。
(五)保护和合理利用航道港口资源。坚持规划保护,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规划使用航道港口资源,严禁在港口规划区内建设与港口规划功能不符的其他设施。对港口岸线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严把岸线审批关,加强对港口岸线和后方陆域等水运资源的保护和控制,使用规划内港口岸线资源须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取得交通运输及港口管理部门同意。在通航水域上新建的跨(临、拦)河建筑物,必须满足规划的通航标准,同步配套建设通航设施,不得出现新的碍航、断航建筑物。对已存在碍航、断航问题的航道,要逐步规划建设通航设施。在非通航水域规划建设电站(水库)时,要重点研究论证建成后形成的库区航道对通航设施的需求,确有必要的,须同步规划建设通航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运行和监管机制。加强航道、港口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在通航水域内乱建、乱占、乱采和乱弃等违法行为。
(六)建立和完善水运法规体系。加快航道、港口、船闸、渡口管理等立法工作,完善地方水运法规配套体系,规范水运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等行为,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运资源,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运安全。
(七)推进科技信息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水运科技与信息化水平,推广水运科技成果运用,开展航道与航电枢纽建设维护、港口建设与港口物流、船型标准化、运输安全、节能减排等关键技术攻关。建设水运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加快航运管理信息化和数字化航道建设,逐步形成港口、航道、船舶和水运经营者数据库。推进交通电子口岸建设,主要港口逐步建成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现高效通关服务。制订实施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等政策措施,大力引进航道、港口、运输、海事、船检等水运急需专业人才,优化人才结构,加大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船员培训机构扶持力度,建设一支数量匹配、结构合理、业务精专、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
(八)创新水运发展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水运建设的积极性。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省市联动、以市为主、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多种方式推动水运建设发展。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内河水运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各级交通投融资平台作用,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和外资等各类市场主体采取多种方式投入内河水运建设和运输发展。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沿江沿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因地制宜,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抓好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