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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搞活农村流通,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2012年,财政部、商务部决定继续支持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支持内容标准及承办企业要求
(一)总体思路。
今年是“十二五”时期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把2012年作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强网促优年,项目资金重点支持:一是培育大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企业。推动城市大型流通企业以直接投资、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农村,鼓励地方龙头骨干企业做强做大。二是发展多级物流配送体系。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农村商品配送中心,扩大直接配送规模,在乡镇试点建设乡镇商贸中心,开展多种形式的商品配送,大力提高商品配送率。三是推进农村流通信息化。支持农家店配备pos机,开展信息化改造,发展一网多用。四是着力保障商品质量安全。承办企业要对加盟店自采商品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实现目录管理。同时,继续建设“万村千乡”农家店,提高网点覆盖率。
(二)承办企业资质要求。
中央财政支持的承办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统计上零售业大型企业标准(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从业人员300人以上);
2、至少具有1个3000平方米以上的配送中心(土地自有或租赁期10年以上);
3、具有20个以上直营店或直营店累计营业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
4、具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商品、资金信息化管理。
东部地区应根据本地实际,研究提高承办企业标准条件;中西部省(区)确需降低个别承办企业标准条件,应从严审核,书面征求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意见。大型连锁零售企业未进入的地区,应打破地区封锁,重点引进省内外大型骨干企业。
浙江、山东、湖北、四川、河南、安徽、吉林等7省要在本省2011年销售额居前8名的大型流通企业中,集中资金支持2-3家企业进入农村。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
1、农家店。对承办企业建设连锁化农家店,经验收合格的,东部地区每个补助4000元,中西部地区补助6000元。新建农家店要求是骨干流通企业建设的直营店或配送率达到80%以上的加盟店,农资农家店比重不高于30%。
2、物流配送中心。对承办企业新建或扩建为“万村千乡”农家店服务的物流配送中心,经验收合格的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确定,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土地)的50%。2012年每个省、自治区安排不少于5个物流配送中心项目,每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排不少于2个物流配送中心项目。
3、乡镇商贸中心。对承办企业在乡镇建设的以直营连锁超市为主体,附属商品仓储设施,具有商品销售与配送功能的乡镇商贸中心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确定,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土地)的50%。2012年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不少于10个试点项目。
4、农家店信息化改造。对承办企业对农家店信息化改造,经验收合格的,每个补助2000元。
二、组织实施程序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等部门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资金额度(另发)以及有关规定,并按照省级商务部门制定的本地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总体规划,制订2012年度具体实施方案。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等部门根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在县、市财政、商务等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安排意见(承办龙头企业及所承担建设任务)。
(三)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安排意见,于2012年5月31日前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市场建设司)备案。项目安排意见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未按规定时间备案的,暂停该地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四)项目启动后,各省级商务等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督促项目承担企业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项目进度,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在2012年8月31日前,各省级商务、财政部门要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和评估,对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工作进展缓慢、质量管理不严、配送率较低的地区和企业,取消资金支持。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财政部、商务部将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份要高度重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财政、商务等部门要按照本地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总体规划及本通知要求,合理制定2012年度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落实地方相关支持政策。地方可结合地方需要及财力情况,安排资金用于提高补助水平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开展,着力打造立足长远、布局合理、运行高效的农村商品流通网络。
(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要坚持市场化运作,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实施方案制定及财政资金安排要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2号)规定的考核工作相结合,对考核确定的工作先进地区及优秀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三)各省份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管,研究完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制度办法,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承办企业提交的资金申请材料应当包含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各省级商务等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验收合格项目管理方案,定期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回访,确认项目建设质量,一旦发现“只挂牌、不改造”、“只挂牌、不配送”或不达标验收等弄虚作假行为,将回收财政资金,同时将项目承办单位列入“黑名单”,取消以后年度申请此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联系电话: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523 68552794(传真)
商务部 财务司 010-65198426 65197974(传真)
市场建设司 010-85093704 85093703(传真)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