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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关于做好2012年汽车行业评价指标统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2-02 生效日期: 2012-02-02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建工函[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30号)要求,为认真做好汽车流通评价指标统计工作,及时掌握汽车销售、二手车交易市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有关情况,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组织辖区内汽车经销商、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具有经营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分别填写《汽车销售行业统计表》、《二手车交易市场统计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统计表》(附后,可在商务部市场建设司网站主页下载),并进行分析整理汇总后,于2012年2月底前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反馈我司。

  

  联系人:陈海磊刘雅

  

  电话:(010)850936878509368685093688(传真)

  

  邮箱:gongyepinchu@mofcom.gov.cn

  

  附件:1.2012年汽车销售行业统计表

  

  2.2012年二手车交易市场统计表

  

  3.2012年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统计表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附件1:汽车销售行业统计表

  

  省(自治区、市): 单位:万元、平米、辆、个、年

  
序号 企业名称 规模 效益 贡献度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经营面积 销售额 销售量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纳税额 从业人员
2010 2011 2010 2011 2010 2011 2010 2011 2010 2011 2010 2011 2010 2011 2010 2011 2010 2011
合计(共  家)                                    
1                                      
2                                      
3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资产总额:指汽车销售法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负债总额:指汽车销售法人企业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经营面积:指汽车销售法人企业经营场地总面积。

  销售额:指汽车销售法人企业销售汽车所得金额。

  销售量:指汽车销售法人企业销售的汽车数量。

  营业收入:指汽车销售法人企业销售整车、开展维修、金融保险、租赁等业务的收入。

  营业利润:汽车销售法人企业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得来。

  纳税额:主要指汽车销售法人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汽车销售法人企业中从事汽车销售、维修、服务等业务,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附件2:二手车交易市场统计表

  

  省(自治区、市): 单位:万元、平米、辆、个、年

  
序号 市区 市场名称 规模 效益 贡献度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经营面积 交易大厅面积 驻场企业数 交易量 交易额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纳税额 从业人员
2010 2011 2010 2011 2010 2011 2010 2011 2010 2011 2010 2011 2010 2011 2010 2011 2010 2011 2010 2011 2010 2011
合计(共  家)                                            
1                                                
2                                                
3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 统计范围为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二手车交易市场。

  资产总额:指二手车交易市场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负债总额: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经营面积: 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场地总面积。

  驻场企业数: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从事经销、经纪、评估等经营的企业数量。

  交易量:指二手车成交数量。

  交易额:指二手车成交金额。

  营业收入:二手车交易市场在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

  营业利润:指二手车交易市场主营业务利润与其他业务利润之和。由二手车交易市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得来。

  纳税额:主要指二手车交易市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

  从业人员:指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服务,以及驻场从事经销、经纪、评估等业务,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附件3: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统计表

  

  省(自治区、市): 单位:万元、平米、辆、个、年

  
序号 市区 企业名称 统计年份 规模 效益 贡献度
资产
总额
负债
总额
场地
面积
回收
网点数
回收量 销售额合计 其中拆解后二手件销售额 营业
收入
营业
利润
纳税额 从业
人员
总计 轿车 客车 载货车 专用
作业车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摩托车
合计(共  家) 2010                                  
2011                                  
1     2010                                  
2011                                  
2     2010                                  
2011                                  
3     2010                                  
2011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 资产总额: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企业厂房、设备设施投资总额。

  负债总额: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场地面积: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场地总面积。

  回收网点数: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法人企业所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网点数。

  回收量: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数量。

  销售额: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销售回收拆解的汽车回用零部件和金属、非金属件金额(含增值税)。

  营业收入: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日常经营所产生的收入。

  营业利润: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基本业务利润,由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得来。

  纳税额: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法人企业中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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