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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城墙环境综合整治二期工程(住宅楼房)房屋征收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1-30 生效日期: 2012-01-30
发布部门: 大同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同政发[2012]10号
  为了全面保护大同历史文化名城,市政府决定实施南城墙环境综合整治二期工程,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南城墙环境综合整治二期工程征收范围

  

  东至御河西路;西至魏都大道(原新建路);南至北都街(原新胜东西街);北至南城墙外侧顺城街以南的住宅楼及其附属建筑物。

  

  二、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为: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上述征收范围方案公布时间:2012年1月31日至2012年2月29日。

  

  其他征收区域及时间以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下达的通知书为准。

  

  三、征收方式: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安置时依照搬迁先后顺序,依次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四、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征收范围公告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六、计户依据: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公房、经租房)、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计算。单位产、宗教产等无法定房证的房屋,房屋面积以财政评审中心实际测量为准。

  

  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城区政府牵头,会同纪检、评审中心、房管、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认定。

  

  七、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八、在法定期限内末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各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古城保护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确保南城墙环境综合整治二期工程顺利实施。

  

   201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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