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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13 生效日期: 1998-01-13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1997]12号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一些地方法院就刑法第 十二条适用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向我院请示。现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 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较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高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条 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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