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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关于做好2012年春耕化肥供应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1-17 生效日期: 2012-01-17
发布部门: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经贸[201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经信委)、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监局(市场监管局)、供销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各分行,各铁路局:

  2011年化肥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价格总体平稳,较好地满足了农业生产需要,为粮食增产做出了重要贡献。2012年化肥生产、流通企业要继续克服困难,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保障化肥供应对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意义,为春耕化肥供应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全力做好化肥生产流通的保障和促进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化肥生产原料的组织供应

  做好化肥生产所需原材料的组织供应是保障化肥生产的关键。在春耕备肥和用肥旺季期间,化肥生产企业集中地区的地方政府和各电网公司要全力保障化肥企业正常生产用电,不得对化肥企业拉闸限电。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要加强对化肥企业,特别是西南地区企业化肥生产用天然气的供应。有关地方政府要督促煤炭企业,特别是无烟块煤生产企业,认真履行与化肥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保持化肥用煤价格基本稳定。

  二、加强化肥运输调运

  铁路部门要继续加强化肥调运组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化肥生产企业要加强与铁路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反馈化肥运输需求信息,铁路部门根据需求,妥善做好运力安排,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华北地区到达南方市场氮肥、西南地区到达东北地区磷肥,以及青海新疆地区钾肥外运的调运组织工作,并适当加大对国家淡季商业储备化肥、化肥生产所需原材料运输的组织力度,全力为春耕化肥供应工作提供有力运力支撑。

  三、落实好化肥淡储任务

  2011-2012年度1530万吨国家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任务已经安排下达。各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承储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衔接货源,均衡进货,足量储备。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域内承储企业的督促检查,确保淡储任务落实。如局部地区市场出现断档脱销或价格快速上涨,地方有关部门和各级企业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将淡储化肥提前投放市场。农业发展银行在坚持信贷原则,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化肥淡储企业提供资金信贷支持。

  四、认真整顿化肥市场秩序

  各级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农资市场的质量监管,针对当前市场上存在的制售假冒伪劣化肥、虚标含量、偷减养分、捆绑销售、虚假宣传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从严查处。对制假严重地区要组织专项行动进行清理。对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案件及主要责任人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要严肃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串通涨价、恶意囤积、价格欺诈,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继续严厉打击化肥走私出口。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和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继续发挥好12315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提高农民群众维权能力。建立健全农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提高我国农资产品质量水平。

  五、积极开展为农服务

  各地农业部门及时公布本地区测土配方施肥配方信息,引导企业生产和销售符合本地需要的肥料。各地供销合作社要强化对本系统内农化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有关化肥协会要加强化肥知识的宣传普及,组织技术人员进村入户,指导农民选择适宜品种,确定合理施肥结构和数量,提高化肥利用率。化肥生产流通关系到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全局,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重点关注,加强组织协调,共同做好春耕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对化肥市场供应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地方有关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并及时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铁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供 销 总 社

  农业发展银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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