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同政发[2012]5号
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位于御东区南环路南侧地块已经依法征收,为了加快新区建设步伐,按期对该地块开发建设,现将项目用地征收(拆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项目征收(拆迁)范围:
具体四至范围为:东邻规划路(新世纪养殖园区东侧规划路);南邻开源街;西邻御河东路;北邻南环路。
二、征收(拆迁)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苗木、坟地和土地,由南郊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迁工作。电力等管线设施由产权单位迁移。
三、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征收(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有证建筑不予补偿,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合理补偿。
四、上述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无偿收回;农村集体土地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征用。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范围内严格禁止单位、个人的一切新、扩、改建行为,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负。
六、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苗木、坟地及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携有效证件,于2012年1月14日前到所在南郊区人民政府现场拆迁办公室进行登记、核实、确认,并由其所属单位、个人于2012年2月7日前搬迁、拆除。
七、各有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主动配合征收(拆迁)工作,确保征收(拆迁)工作顺利实施。
特此通告
20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