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容办[2011]265号
各区县市容园林委(爱卫办)、执法局、环卫局,市执法局,滨海新区环保市容局,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各单位:
为实现市容园林系统信访工作的科学发展,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天津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天津市信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津信联发〔2011〕7号)精神,结合市容园林系统实际,按照委主要领导同志要求,制定了《天津市市容园林委系统信访工作考核办法》。经委主要领导同志批示同意,现印发你们,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市容园林委系统信访工作考核办法
为实现市容园林系统信访工作的科学发展,不断提升信访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把信访维稳工作作为“硬任务”列入对各单位、各部门的考核体系,更好地促进“事要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信访工作考核办法》,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市容园林委领导对对信访工作的一系列指示要求,制定本办法。
四、 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各区县市容园林委(爱卫办)、执法局、环卫局,市执法局,滨海新区环保市容局,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属事单位”为:引发上访问题的单位或上访人诉求所指向的单位及有权解决问题的主管单位或审批许可单位。所称“属地单位”为:上访人所反映问题所在区县。本办法除有明确说明外,扣分单位均为“属事单位”。“属事单位”的确定按照津党办发〔2009〕18号、津容人〔2010〕107号、天津市城市管理责任划分公示图确定(交界问题责任不明确的由城管委秘书处区分责任)。因城市管理引发的重复上访,对承担该管理职能的处室及属地单位分别按照对应的分值扣分。
二、考核内容
具体考核项目及分值为:
(一)进京访及市委市政府门前访及发生恶性上访事件,共40分。
1、发生进京访每批次扣4分。发生进京集体访每批次扣8分。
2、发生到市委市政府门前访的每批次扣1分,重复访每批次扣2分。集体初访每批次扣2分,集体重复访每批次扣3分。
3、发生恶性上访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扣属事单位8分。
(二)到市信访办重复访,分值10分。
按实际发生批次扣分,每发生重复访1批次0.5扣分,重复集体访每批次扣1分。
(三)到市容园林委机关重复访,分值30分。
1、重复个访每批次扣0.5分,同一信访人因同一事项重访3次以后每次扣1分。
2、集体重访每批次10人为一个计算基数,每个基数分值为0.5分,超过一个基数时,不满一个基数的部分按一个基数计算,如某单位重复来访35人,扣除分值为0.5(分)×4(基数)= 2分。
(四)上述(一)(二)(三)款中,上访(重复访)已经发生,在接到市容园林委信访工作部门或领导通知后,责任单位未能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进行劝返或接访的,在扣除规定分数的基础上乘1.5系数进行扣分;责任单位推诿扯皮,不到现场接待处置或未能将上访人劝返,滞留在现场超过下班时间的,在前三款扣分基础上按照乘2.0系数进行扣分。
(五)领导包案接访下访工作及组织体系建设,分值10分。
1、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案、接访、下访情况,集体访每少1人次,扣0.5分。
2、区县委局、各直属单位是否做到信访工作“四个有”:有分管领导,有具体负责人员,有接待场所,有工作制度,每少一项扣1分。
(六)接访及交办案件未按期办结扣分,分值为10分。
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接访地点的,每批次扣0.5分,集体访主要领导未到位接访的每批次扣1分。对市委督查室、市信访办交办件、市容园林委领导批示信访件未按规定时间办结回复的,每件扣0.5分。
三、组织领导和考核方法
市容园林委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容园林委系统信访考核工作。
考核按年度进行。实行“月记账、季算账、半年通报、年终核定”,即市容园林委考核领导小组每月对考核数据记账,每季度按分值算账,半年通报一次各单位得分情况,年底核定全年分数,并将半年、年终考核结果报委主要领导、党组成员,通报各区分管领导,市容园林委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规划、财务、科教部门备案。
四、考核结果的效用
(一)对于各区的考核结果除通报各区(县)分管区(县)长外,当一个区(县)所扣的分值达到10分未满20分时,进行黄牌警告,并通报分管区(县)长,达到20分时通报该区(县)区(县)长、书记,进行重点管理,暂停项目、资金审批。每月所扣分数直接从城市管理考核总分中直接扣除相应分数。
(二)对于机关各处室、市执法局、各直属单位所扣分数达到10分以上未满20分时,给予单位黄牌警告,通报全委。当所扣分数达到20分以上未满30分时,由委主要领导或分管组织人事领导对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并对该单位进行重点管理,暂停资金项目审批、人员提拔、调动、出国考察。当所扣分数达到30分以上时,对单位及负责同志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一切评优资格,建议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相关规定对主要领导实行免职。
本办法所称集体访为到访人数5人以上,重复访为来访超过2次以上;本办法中所称“以上”、“达到”等均含本数。
本办法由市容园林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