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办发[2011]38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形成公立、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运行规范、竞争有序的良好格局。强化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建成多元化、有特色的优质非公立医疗服务体系,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主要目标。按照“平等、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逐步形成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非公立医疗机构为补充,多种形式并存,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医疗服务体系新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使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机构数和床位数分别占全市总量的40%、20%;诊疗人次和入院人次占全市总量的20%左右。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三)统筹规划。把非公立医疗机构建设纳入《重庆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安排。未来5年,全市新增医疗卫生资源应优先考虑符合准入标准的社会资本。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规模。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四)结构合理。引导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两翼”地区、城市新区等举办规模适度的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有较高水平的非公立专科医院。鼓励境外资本以合资或合作形式在我市设立非公立医疗机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及国际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在我市举办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以托管、联合等多种形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举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选择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五)分类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主选择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方式进行分类登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在进行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时,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民政局。
三、加大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扶持
(六)完善财税扶持。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服务条件的,3年内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非公立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全市各级政府对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共卫生服务和承担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的,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适当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七)完善土地政策。全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凭非营利医疗机构批准文件等资料申报办理用地手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
(八)医保扶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报销政策。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九)支持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相关临床医学研究和临床学科建设。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卫生局。
(十)支持合理购置大型医用设备。非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购置由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市卫生局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购置实行统一审批。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国产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的示范单位,并优先审批购置相关医疗器械。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科委。
(十一)推行医师多点执业改革试点。支持全市医师科学合理流动,在我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区域内,鼓励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允许的前提下,到其他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以提升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十二)改善外部学术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参加学术活动、评先评优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
(十三)开展等级评审工作。积极开展非公立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工作,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申报评审等级医院,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登记申报进行评审验收。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十四)推动信息化建设。加大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力度,逐步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全市卫生信息化体系整体建设中,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十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引导卫生类社会团体组织在非公立医疗机构中广泛发展会员,并积极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医疗人才提供优质服务,将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管理规范、社会形象好、行业知名度较高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其相关学科带头人选入卫生类社会团体并承担相应职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局。
四、规范和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
(十六)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对新批准设置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面向社会公开引入投资者,实行公平竞争,促进社会资源更加有效地投入医疗卫生领域。卫生行政部门应增强审批的透明度,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十七)严格依法执业。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许可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服务,严禁超范围服务、非法行医和医疗欺诈;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在审批的执业范围内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做到诚信执业。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工商局。
(十八)完善医疗安全质量监管机制。非公立医疗机构负责人为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在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关键环节医疗质量监测工作和医疗质量安全活动,逐步推行临床路径管理,消除医疗隐患。探索建立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考核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十九)加大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财税、医保等政策的监管力度。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购销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人力社保局。
(二十)建立社会监督管理机制。聘请行风评议代表和行风监督员,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和质量进行监督评议。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二十一)建立非公立医疗机构退出机制。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发生产权变更、停业或破产情况下的政策规定。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二十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